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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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的再次调整

陈瑞华    在二审中,辩护思路的形成和调整,与一审中有什么区别?比如,一审是由其他律师代理的,二审又重新委托律师介入,这种情况下,二审律师的辩护思路会受原来律师辩护思路的影响吗?

田文昌    不应该受到原来律师辩护思路的影响,但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关键是,这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律师当然要有独立的分析和判断。这种思路与一审律师是否一致或不一致,并没有必然性,各种可能性都会有。总之,二审的辩护不应当完全受一审辩护的影响。

陈瑞华    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原来一审是自己辩护的,当事人又继续委托该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人,这个时候,他的辩护思路通常是作调整,还是继续坚持原来的辩护思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有个别律师在一审担任辩护人,当事人继续委托他担任二审辩护人的时候,对辩护意见根本不作实质的调整,这样尽管可能节省了时间和资源,但是总让人感觉律师在二审中没有真正的尽职尽责,因为一审辩护防御的对象是起诉书,而二审防御的对象则是一审判决书,防御对象都变了,辩护思路怎么能不作调整呢?

田文昌    这是个基本问题,二审辩护意见所针对的必须是一审判决书,这一点非常重要,瑞华教授一下子就抓到了要害。我遇到过那样的案例,一审判决书与起诉书的观点基本一致,一审辩护词观点基本上也没有什么改变,思路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做并无不可。但是,二审辩护意见也还是要调整,要以一审判决作为目标,反驳一审判决,而不是反驳起诉书。这一点很重要。

陈瑞华    尤其是针对一审判决的判决理由。

田文昌    对,必须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