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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中外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也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与结果犯相比,行为犯在结构上有不同的特点。针对行为犯的概念、基本构造等问题,在中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观点的对立。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或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犯罪的完成即既遂的构成;如果因犯罪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当的数量,例如强奸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比如,脱逃罪是以行为人达到脱逃了监禁羁押的状态和程度,作为犯罪行为完成和犯罪既遂的标志,未能达到这一程度的是犯罪行为未完成,应当成立犯罪未遂。(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以下。)问题是,我国主流观点对行为犯的概念、特征的这种理解不仅不够全面,甚至有矛盾、错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