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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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2.3.1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开发管理中R&D投入强度仍然偏低

知识产权开发是知识产权活动的首要环节,R&D投入是知识产权开发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在技术研发投入方面持续增加,R&D投入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R&D的投入强度依然偏低,由前文现状分析可知,2012年我国R&D投入强度只为1.98,远低于韩国的4.36、日本的3.35、美国的2.79、德国的2.98和法国的2.29,只相当于20世纪60—7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即表明我国的R&D的投入强度还处于工业化第二阶段。这也反映我国在基础研发能力、核心技术能力与发达国家还具有较大差距,并过分依赖国外技术,产生依赖效应,制约我国原始创新、基础研发、核心技术与创新能力。

2.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发展失衡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发展失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区域发展上的失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发展水平在东、中、西部依次由强变弱,且不同区域间的差距较大,根据现状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及运营相关指标在不同区域出现成倍的差距,会阻碍发达地区高技术产业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导致东部发达地区相关成熟产业的产能过剩、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创新活力不高,不利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部发展失衡,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体系,它是一个系统,其内部构成要素的协调发展是促使整体系统稳定持续运行的驱动力,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部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协调发展状况,如知识产权开发中R&D投入强度偏低、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与版权合同指标发展不稳定等,这不仅会影响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活动开展的有序性,也会弱化知识产权开发、运营和保护三者的协同发展,最终制约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整体协同运行。

3.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发展质量不高

单纯从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构成的要素指标所反映出的数据规模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势头迅猛,规模可观。但真正从实际发展质量来看却不容乐观,与发达国家差距依然显著。例如,虽然R&D投入规模逐年稳定增加,但R&D投入强度还处于欧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水平;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世界第一,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产品依然较少,企业核心技术研发能力薄弱、关键技术对国外的依赖效应明显;尽管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呈现井喷式发展,但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只占到极少部分,根据2012年数据统计,发明专利只占1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各占国内有效专利总量的49.5%和36.6%,这种专利类型在美国不被认可,在日本也基本处于“退役”状态。我国专利市场价值整体较低,在效发明专利数量中,维持年限大于10年的仅占其总数的4.8%,专利转化也仅为5%水平,与美国80%的转化率差距巨大。

4.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然而因客观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具体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依然存不完善之处,如国家鼓励专利申请,但将专利申请量视为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各级政府为了实现政绩目标,而将专利申请量的指标硬性摊派层层下达,从而滋生了低质量乃至毫无价值的专利。此外,由于我国没有专利质量评价制度,企业为得到高新技术类型企业的标签获取政策照顾,依靠制造大量低质量的“垃圾专利”来滥竽充数,无所顾忌。相关报告数据显示,到2011年,我国国有有规模以上企业的专利申请中65%为低质量专利。过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仅市场价值和利用率低,并成为某些企业或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3.2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企业整体研发投入动力不足

尽管近几年政府对自主创新的引领作用和企业的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日益加强,但因R&D投入来源主要是政府,企业R&D经费实际投入整体偏弱,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整体投入不足问题依然突出。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其销售收入之比还不到1%,而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例达到2%,企业研发投入的不足会直接制约企业的创新活力和自主创新能力,造成我国整体研发能力较低,使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部发展产生“失衡”。为此,政府应逐步加强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优化改善国家创新环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关优惠措施,促使企业提升自身研发能力。

2.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

因传统行政干预、区位优势、自然资源禀赋和观念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明显,这种差异一方面表现在总体经济增长规模上的量差;另一方面还表现产业升级和整体经济结构的质差。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发展在区域布局的不均衡,因此,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是造成我国区域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协同发展的主要原因。

3.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

因传统计划经济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出现较晚的影响,我国还有不少企业等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观念意识中,仅重视对厂房、设备和办公楼等有形资产,而缺少对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并逐步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措施,但仍然有不少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整体印象局限于专利,而对品牌、企业信誉形象、生物工程技术和植物新品种等新兴知识产权认识不足;且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政府行政部分的服务范围,而懈怠了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性,从而导致相关人员缺乏对这类新兴新发明、新发现、新工艺和新产品进行及时申请知识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相关技术易遭到他人模仿,造成知识产权流失,使我国整体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实际脱节,相关政策导向出现扭曲

由于传统旧管理体制和思想观念落后的影响,知识产权立法难以满足国家实际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知识产权执法、服务机构建设也难以适应实际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存在较多不足,制约知识产权整体发展。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制定也存在一定片面性的弊端,如国家知识政策片面强调专利数量,并使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成为地方政绩考核和企业是否获得税收优惠的重要判断指标,从而造成以数量论英雄的扭曲现象,易使知识产权政策呈现出“重成果数量轻成果质量”的错误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