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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同居5年并生子,分手时还需返还彩礼吗?
5年前,重庆姑娘双妙影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3岁的董振洪建立恋爱关系。其后,双方按当地风俗定亲,双妙影接受了董振洪家以现金方式给付的1.88万元彩礼。定亲不久,两人在双方家长的默许下搬到一起,同吃同住,如同夫妻。虽然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邻人都将其以夫妻对待。两人在同居期间还生下一个儿子。后因种种原因,两人产生矛盾,最终分手。在孩子的抚养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双方都没有意见。但在是否需要返还定亲时董振洪给付双妙影家的1.88万元彩礼这个问题上,双方发生矛盾分歧。请问:双妙影需要返还彩礼吗?
律师解答
双妙影应该返还部分彩礼。“彩礼”是一种传统的习俗,在我国广大地区存在并流行。虽然其不被我国法律认可,但也不被禁止。送彩礼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彩礼原则上就应退还。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双妙影应该退还这笔彩礼。但考虑到本案中,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较长,还共同育有一子,女方付出较多,如果全部退还,对女方不公平,因此,可通过第三方出面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此事。退还多少,应综合考虑双方特别是女方在同居期间的表现、对男方家庭的贡献、偿还能力,以及在同居期间是否将彩礼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之中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