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篇
1.婚前男方提出分手,彩礼钱是否需要退还?
两年前,尚雯雯经人介绍与男方相识,而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感觉挺好,于是便见了双方家长,双方家长也表示满意。两家人商量后,决定先举办一个订婚仪式,而后再结婚。订婚典礼上,男方按女方家长的意见,给了女方家一万一千元彩礼钱,意即“万里挑一”。订婚不久,两人就开始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执,但过几天总能和好。尚雯雯没有往心里去,她觉得情侣之间吵吵小架很正常。谁知,前段时间,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突然向她提出分手,并且让她退还订婚彩礼,这让尚雯雯很难接受。她是否应该退还这笔彩礼钱?
律师解答
这笔彩礼钱是应该退还的。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来讲,各地基本上都存在这个问题,只是由于地域风俗及经济情况,在数量上存在多与少的差异。现实中经常出现男方给付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结婚或者男女双方“闪婚闪离”的情况。从法律上看,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的彩礼应当恢复赠与前的状态。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尚雯雯与对方订婚时,对方给付了彩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故应返还。如果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