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离婚时怎样才能预防被“净身出户”?
近年来,社会上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令人担忧。网友“家庭煮妇”身边有几个“闺蜜”,丈夫都是各个企业的老总,家境都比较富足,但最后都因婚姻破裂而走上离婚之路。而且巧合的是,在离婚时,她们家原来经营状况良好的家族企业都变成了“负债经营”。无奈之下,她们只好“净身出户”。对此,“家庭煮妇”内心极为不安。她想知道:怎样才能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
律师解答
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涉及财产纠纷。特别是那些豪门夫妻,婚姻的波动甚至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市行情,令人咋舌。通常来讲,负责经营企业的一方在离婚前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的前兆。一是“未雨绸缪”型,即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转移财产。主要是有了外遇的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离婚前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二是“暗度陈仓”型,即将共同财产化整为零。如一方当事人悄悄在外地银行另开账户,将夫妻共同财产逐渐转移至该账户。面对对方追问,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三是“李代桃僵”型,即将股东身份由台前转到隐名。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财产被分割,蓄谋已久后,就找几位好友,打着股权转让的幌子,将名下的股权假装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
要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首先,女性朋友特别是那些嫁入豪门又不具体参与企业经营的女性朋友们,平时应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收集证据: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他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写好共有证明;(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第三方或者中间人来家里列出财产清单并双方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固定证据。
其次,可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过户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时一方认为对方有类似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就股份转让问题,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情况、对公司的管理、分红情况等,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但“家庭煮妇”在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如对银行存取款,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否则法院便无法调查(法院不可能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地对本地所有银行或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处理大额财产,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共有权,而且还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此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再者,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离婚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家庭煮妇”仍然可以留意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一旦发现,即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会依法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