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具有约束力。只要公司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上述主体均须遵守和执行。本书后文讲到的股东出资、股权设计、股权代持、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分红等知识点, 都会提到公司章程。因此, 笔者在本节重点阐述公司章程的内容, 以供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 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 共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 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重要文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公司如果没有公司章程, 不能获得批准, 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董监高的行动指南
公司内部的各参与主体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公司章程为公司的行动指南。
(三)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开展活动的基本依据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担保、融资, 均应遵守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进行相关决议。
(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足够的自治权利,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的组织、运行规范。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规范。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 必须考虑周全, 尽可能地制定详细的规范, 以维护公司、股东、董监高等各参与方的利益, 保障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生效, 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 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何时发生效力呢? 笔者认为, 公司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成立时生效。公司存续期间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当公司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时,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二)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每一个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对董监高的约束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上述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监高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 项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股东共同制定,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我国《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制定中较大的自主权。公司股东可以对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以实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甚至员工的利益平衡; 通过预先设定冲突解决机制, 化解相关纠纷。
实务中, 我国很多公司在设立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套用公司登记机关推荐的章程范本, 或者从网络上下载文本, 做一些简单修改。这类现象比较普遍, 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的公司较少。据笔者所知, 很多公司设立时由注册代理公司代办, 章程由注册代理公司提供。上述做法存在以下缺陷及风险:
1. 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没有实用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董监高的行为准则,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则章程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公司的发展将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某公司由三个大学同学出资成立, 其中有两个股东有自己的公司要经营管理,没有时间参与这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按照他们的设想, 这个公司由另外一个同学负责日常管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了决策高效, 其实只要设定执行董事即可, 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然而, 公司在登记时, 代理注册机构提供了设立董事会的章程范本, 上述三个股东同时是董事会成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多事项须由董事会来决策, 给另外两个同学造成很大不便。
2. 股东、董监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登记时, 如果直接套用公司登记机关推荐的公司章程范本或者其他公司章程, 当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 一旦出现纠纷, 股东、董监高可能因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 有一家公司有股东4人, 他们委托了一家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公司登记。登记时套用了注册代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时, 须由董事会决议。
股东张三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口头约定由张三全权负责公司的运营。因市场、资金等因素, 公司亏损严重。为了生存, 公司对外投资了一些项目。公司经营6年后,4位股东一致决议将公司解散清算。在清算过程中, 其他股东提出,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外投资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张三违反章程的规定, 擅自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导致公司损失300万元, 相关损失应由张三承担。然而, 张三认为, 股东曾经说好全权由他来负责公司的运营, 其为公司付出很多, 现在却要求其承担责任, 觉得很冤枉。出现上述争议的原因系他们套用的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不一样。
3. 出现相关争议无法解决
公司章程如果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 一旦出现纠纷, 将很难解决。例如, 一家公司创始人团队占股50%, 财务投资人占股50%, 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做出特别的规定。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如果公司创始人团队与财务投资人股东在经营理念、决策方面存在差异, 由于两方的表决权各占50%, 在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议时, 很容易让公司因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而陷入僵局。
因此, 在指定公司章程时, 不可机械地套用模板, 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特别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取舍, 进行个性化设计:
1. 股东表决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分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另有规定的,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的表决权如果过于分散, 公司没有一个能够“做出决定”或“说话算数”的核心灵魂人物, 这样不利于公司成长、发展。实务中, 较多创业公司的核心灵魂人物由于投入资金少, 所占股权比例较低。如果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核心灵魂人物的想法有可能很难在股东会表决通过。为解决这个问题, 创始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定不同股东有不同的表决权, 通过约定分配给创始股东更多的表决来实现对公司股东会的控制。例如, 创始股东持股比例为45%, 其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为55%, 可以通过章程规定, 创始股东拥有67%的表决权, 其他投资者拥有33%的表决权。这样, 创始股东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 以此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实务中, 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计, 规定某些股东对某些事项拥有表决否决权。举例: 甲公司章程规定, A股东虽然只持有公司10%的股权, 但其对公司增资事项拥有表决否决权。也就是说,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增加注册资本,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A股东对增资事项投了反对票,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公司增资决议无法通过。
2. 分红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 如果股东没有明确约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 按照约定处理。
为此, 我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可以约定有的股东可以比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更多的分红。实务中, 分红比例一般和表决权比例一起进行个性化设计, 利用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的调整, 将股东的利益进行平衡。比如, 通过公司章程设计, 创始人股东获得更多的表决权的同时, 为平衡利益, 其分红权比例相对实缴出资比例低, 让其他股东的分红权比例相对较高。
需要注意的是, 通过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进行特别约定, 须征得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须全体股东签字同意; 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时只需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 章程修订时如对分红权比例进行了调整, 应特别注意此项修订是否经过了全体股东的同意。否则, 相关修订内容无效。
3. 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 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新增资本时, 原有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比例, 是否有优先认缴权等做出特别规定。举例: 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为了公司的发展, 公司在引进机构投资者时, 除创始股东可以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缴权外, 其他股东无优先认缴权。
同样须注意的是, 对公司章程进行上述事项的修订时, 须全体股东签字同意。
4. 股东会、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经理、监事会 (监事) 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 (监事)的职权的规定分为三个层次, 具体为: 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 的职权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 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除列举的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对经理的职权进行了列举; 但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即在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经理享有《公司法》列举的相关职权,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进行特别约定。关于执行董事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 (监事) 的职权进行合理分工, 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治理结构。举例: 某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职权进行了如下规定:
(1)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除第 (1) 项情形外, 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 须经股东会决议, 经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 除第 (1) 项情形外, 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在500万~2000万元之间的, 须经董事会决议,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4) 除第 (1) 项情形外, 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须经总经理审核同意。
5.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 股东之间基于彼此信任才一起开设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可能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触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国《公司法》除规定了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外, 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特别规定。而且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不一致的,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此,公司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 以满足自身个性化需求。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 突破上述规则。实务中,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对股权转让做出个性化设计:
(1) 限制股权转让期限
为了让公司能够稳定、快速发展, 有的公司对创始人持有的股权的转让期限进行限制, 如规定公司成立后3年内, 创始人股东的股权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2) 规定股权转让对象
限定股权转让对象,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针对员工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股东同时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情形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公司创始人团队, 创始人除了是公司股东, 还是公司的员工; 另一种是核心员工因公司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同时具有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身份的人, 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都至关重要。为了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有的公司对其股权的转让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如规定上述股东的股权只能转让给现有股东, 或者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其他员工。
(3) 对强制转让进行规定
强制转让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当出现某一情形时, 其他股东可以以一定的价格强制受让某一股东全部或部分股权。一般来说, 实务中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以下情形设定股权强制转让:
①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包括: 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同类业务;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等等。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股东出现上述情形时, 其他股东可以以一定的价格强制受让其股权。
②员工股股东的员工身份丧失时
持有股权的员工通常是公司的创始股东或者员工骨干, 之所以授予股权,系基于这些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当员工股股东的员工身份丧失时, 其员工价值不再存在。有些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由其他股东以一定价格受让原有员工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6. 股权继承、夫妻股权分割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继承作出规定。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受让, 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其只能继承股权转让。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婚内协议约定股权的归属; 夫妻离婚时, 可以对股权分割进行约定。上述股权归属约定、股权分割约定, 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可以约定给另一方所有, 或分割给另一方, 进行规定; 可以规定当夫妻一方约定将股权归另一方所有, 或进行股权分割时, 其他股东可以优先以一定的价格受让相关股权, 以解决相关争议。
7. 公司收购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章程也可以约定公司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情形进行规定。实务中比较多的情形有: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股东股权; 公司收购员工资格丧失的员工股股东的股权等。
8.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9. 董事会成员人数,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董事任期
公司章程对下述事项可以进行个性化设计:
(1) 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人数: 在3~13人范围中确定人数。
(2) 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如: 可以规定相关人选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也可以规定由股东委派。
(3) 规定董事的任期,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10.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 应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 项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明确。比如, 规定分公司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委派到子公司任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公司法》上述规定外,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禁止上述人员实施哪些行为。例如:
(1)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 通过其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擅自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等等。
12. 其他事项
(1) 自由设定股东出资时间与次数
股东认缴的出资实际缴纳的期限、数额由章程进行规定。比如, 某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各自认缴500万元。甲乙的注册资本分2次缴足, 分别于2025年、 2055年各缴纳250万元。
(2)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还是由经理担任。
(3)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的设立和解散, 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解散事由进行约定。比如, 规定出现下述情形时, 公司解散: 公司连续亏损三年; 公司连续二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的优点在于, 一旦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或者公司僵局的情形时, 可以通过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及时止损。
(4) 监事会职工代表
《公司法》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 除上述规定外,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定期会议的次数、通知和召开时间, 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通知方式等进行规定。
总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有利于相关人员有章可循, 有利于化解相关纠纷。
(二) 公司章程的修订
1. 章程修订的事项和内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2) 公司进行增资、减资, 导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3)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4)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股东及股权比例发生变更;
(5) 修改公司存续期间;
(6) 章程其他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股东会议事方式及议事规则等需要变更, 等等。
2. 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
公司章程的修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公司章程对修订程序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执行。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修订方案。
(2) 股东 (大) 会对章程修正案进行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 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如股东、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变更; 未涉及登记事项, 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六、公司章程文书范本
(一) 个性化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略)
第三条 住所:(略)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略)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 (略)
第六条 具体经营项目:(略)
一般经营项目:(略)
许可经营项目:(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如下:
甲1、甲2、甲3、甲4、甲5为公司创始人团队成员, 以下称创始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 各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表决, 按上表所列的表决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股东提供担保;
(十二)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上述第九条的第 (十一) 项、第 (十二) 项进行表决时, 被担保或借入资金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且须经其他全体股东所拥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第 (七) 项、第 (九) 项、第 (十) 项进行表决时,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此之外, 对其他事项进行表决时, 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两次, 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于当年的8月召开, 第二次股东会会议于次年4月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可以向各股东在公司签字备案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手机短信邮寄、发送。通过上述方式邮寄、发送的通知一经到达指定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 或显示发送成功, 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及公司中层以上员工参加股东会, 行使表决表。股东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的, 应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并载明受委托人是否有表决权。受委托人参加股东会, 对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委托股东对受委托人保守相关秘密负责。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记录人员将其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由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即成立。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成员为三人, 由甲1委派一名; 由其余创始股东委派一名, 由乙方股东委派一名。上述股东无法就委派董事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股东各提名候选董事一名, 由股东会按拥有的表决权对候选人逐一表决,按表决权比例多少决定董事会成员。
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由甲1委派的董事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 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十二) 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以外的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可以向董事在公司签字备案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手机短信邮寄、发送。通过上述方式邮寄、发送的通知一经到达指定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 或显示发送成功, 即视为送达。
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可不须经过上述通知程序。相关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持反对意见董事有权要求记录人员将其反对意见记录在卷, 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经全体董事签字, 可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授权书应写明授权的事项、权限、期限。
第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或被股东撤回, 股东应及时委派董事, 或由股东会及时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一人, 由股东乙1、乙2委派。乙1、乙2不能协商一致, 导致无法委派的, 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决议方式为由股东会按拥有的表决权对候选人逐一表决, 按表决权比例多少决定监事会成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监事辞职, 在新的监事还没有产生之前, 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有权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创始股东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业务。创始股东违反上述约定, 须向其他创始股东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创始股东须在公司工作, 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二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利用其支配地位擅自决定对外进行投资;
(二) 未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擅自决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
(三) 未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
(四)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分公司负责人、销售总监。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述行为:
(一)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通过其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决定公司擅自对外投资, 等等;
(五) 违反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股权转让及其他股权流转方式、公司收购股权
第三十三条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成立两年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四条 创始股东的股权处理
创始股东须同时在公司任职, 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创始股东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其公司创始人资格丧失。
发生下述情形时, 其他创始股东的全部股权由创始大股东 (注: 持股比例最高的创始股东) 受让; 创始大股东不受让的, 由公司回购。
(一) 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严重失职、重大失误、渎职, 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
(三)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 挪用公司资金, 侵占公司财产, 商业受贿,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除上述情形外, 其他创始股东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由创始大股东受让其股权的三分之二, 创始大股东不受让的, 由公司回购。创始股东剩余的三分之一的股权可由其继续持有。
发生上述规定情形, 创始股东应在3个月内完成转让或回购手续。创始股东的股权转让或回购的价格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乘以对应的股权比例确定。创始股东退出股权的当年利润对应的股东权益由受让方或回购方享有。
发生上述情形, 本条优先于第三十三条适用。
第三十五条 股权赠与
创始股东不得将股权赠与给创始股东之外的人, 但因为公司激励需要除外。
第三十六条 股权继承
创始股东死亡的, 其股权由其他创始股东受让, 其他创始股东都愿意受让的, 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分别受让; 其他创始股东不愿意受让的, 由公司回购。
受让或回购的价格为公司上年度净资产乘以对应股权比例。回购或受让的股权转让款扣除税费后, 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
创始股东死亡当年, 公司净利润对应的股东权益由受让方或回购方享有。
第三十七条 夫妻股权归属约定及分割
创始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将名下的股权约定归夫妻另一方所有; 夫妻离婚时, 不得将名下的股权分割给夫妻另一方。
创始股东如将名下的股权约定或分割给夫妻另一方, 其他创始股东有权受让相应的股权。其他创始股东都愿意受让的, 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分别受让; 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的, 由公司回购。
受让或回购的价格按公司上年度净资产乘以拟约定或分割的股权比例确定。受让或回购当年的公司净利润所对应的股东权益由受让或回购方享有。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 创始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其他股东无优先认缴出资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 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备存一份。
股东签字: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二)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 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
经全体股东代表100%表决权表决通过, 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正:
一、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住所由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号××大厦15~18楼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路××大厦33楼。
二、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