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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利与弊
骆 群[1]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而承载着“恢复性正义”理念的刑事和解,具有超规范的柔性性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契合了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然而,任何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有其利也有其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也同样如此。其利主要表现为: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其弊主要表现为:刑事和解可能会削弱刑罚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刑事和解运作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之利大于弊,并且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