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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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入罪条件关联问题和刑事政策对策

(一)降低犯罪条件与《刑法》谦抑性的关系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很多学者提出了潜在犯罪人增加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降低入罪条件极易导致刑事立法过度膨胀,使得刑事处罚的前置化丧失应有的边界限制,公权力不断地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然笔者却不这样认为。首先从调整范围上来说,入罪条件降低,只是《刑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并不是边界的丧失。同时,《刑法》所调整的或者可能会扩大调整的是侵犯他人或社会法益,破坏社会秩序的社会行为,对于一些私人领域《刑法》调整的还是很少的,而且对一些特殊私人领域的调整也是对其法益进行的一种保护。其次我们需要厘清《刑法》谦抑性和《刑法》规范扩大之间的关系,走出一个误区,即《刑法》的谦抑性就意味着《刑法》的规范范围不能扩大。其实不然,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紧密相连,其本质是对其他法律制度的侧面援助,是一种“二级制定法”。《刑法》本身并不创立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在其他法律分支中已经确立的规则给予更为有力的认可或制裁[11]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表现为刑法的紧缩性、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经济性。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12]。张明楷教授也提出,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笔者认为,刑法谦抑应当是一个包括立法与司法、犯罪与刑罚、动态与静态的多元化的立体概念。在立法上,适当地降低刑法的入罪条件,更好的规制民众的行为,发挥《刑法》的教育预防作用,在司法上严格守法,灵活解决应对实际问题,逐渐实现定罪严格,量刑轻缓,严而不厉的法网格局。在司法执法等领域合理利用《刑法》但书条款,用短期监禁刑和财产刑来替代严厉的刑罚。既能让民众感受到《刑法》的权威,又能感受到《刑法》的谦抑。在我国的《刑法》谦抑性已经很好的体现出了补充性,紧缩性。更加需要改进的是经济性和刑罚的轻缓性。因此刑法谦抑性要求并不意味着犯罪圈的不能扩大,而是该入罪调整的入罪调整,刑罚执行方式上逐渐轻缓多样,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其他手段足以抗制,却动用了《刑法》,就是《刑法》不经济;反之,如果其他手段不足以抗制,却不动用《刑法》,就是《刑法》没有发挥应有的机能。法律制度立足于现实生活,当一定行为突破其他部门法的规范而无法得到规制时就需要《刑法》予以制裁。在我国针对很多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只是简单行政处罚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引起大家对该行为的重视,这时候就需要发挥《刑法》的调节功能。我们需要坚守《刑法》的谦抑主义原则,也更需要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二者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降低《刑法》入罪伴随的犯罪人回归刑事政策问题

降低入罪条件,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到犯罪体系,不可避免地面临犯罪人标签化问题,很多人会质疑因为一些轻微的行为,就使一个人背负犯罪的包袱,对其就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会产生严重社会的隔阂,也就是犯罪人的社会回归问题。首先,就关于犯罪人的生活方面是否会产生歧视和社会排斥问题,笔者认为犯罪人与社会的脱离一方面来自长久的关押,长时间与普通社会生活的脱离。因为《刑法》顶端极恶的罪行处于犯罪圈的中心,需要扩大的对象是处于边缘的一些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一般不会太过于严重,不会存在犯罪人与社会的严重脱离问题。其次,关于犯罪人的回归问题,很多学者认为会存在社会排斥现象。对犯罪人的社会排斥现象一般取决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普通民众只有对一些严重伤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人才会产生恐惧和排斥,相反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如醉驾等不会产生恐惧,人的恐惧排斥是和行为人所犯罪的性质紧密相连的。当然也要加强对普通民众的宣传力度,促使大家接受并帮助一些有犯罪记录的人,促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当然,《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就是《刑法》的权威性、刑罚的严厉性。刑罚是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决定了刑罚应当具有威慑力,具有心理上的威慑并可以造成实际的痛苦。正是基于《刑法》的威慑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调节功能,因此《刑法》的标签化也正是《刑法》严厉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当然,随着犯罪条件的降低,对犯罪记录的处理也应该随之改变。应该对其按照犯罪性质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对犯罪记录查看的权限也进行相应限制,甚至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青少年犯罪在其表现良好的一段时间后可以进行消除。例如法国的国家犯罪记录系统共有三种,第一种是记录了所有的判决裁定,仅提供给司法机关;第二种是记录了大部分的判决,仅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第三种是记录了重罪和轻罪的判决,仅根据当事人申请而提供给本人。根据罪行的轻重来划分犯罪记录封存与开放的程度,这样有利于解决适当犯罪化带来的犯罪人问题。

(三)降低《刑法》入罪条件产生的刑罚经济问题

当罪的数量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作出调整时,刑的数量和强度即刑罚结构也应根据罪的变化作出及时地调整,以确保罪刑关系的协调。这就需要在司法,尤其是执法上面做相应的调整。如何通过刑罚执行的合理配置,执行方式和种类的设定和实施,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保护公众、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刑罚目的,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司法界和大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犯罪条件降低,必将引起犯罪数量上的增加,这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对于起诉审判来说,可以大力推广简易程序。提高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可以设立社区法庭,推行刑事和解与调审结合,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社区法庭的非职业法官制度,都是面对犯罪数量增加很好的解决办法。

关于监狱压力过大的问题,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处以较轻的刑罚,周期较短,流动性较大,羁押人数过多问题较好解决。关于长期自由刑的罪犯,对于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适当实行缓刑假释。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制度,实现刑罚逐渐多样化、轻缓化。从世界背景来看,刑罚轻缓化乃是人道主义的发展与人权保障的进步的结果。重刑主义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报应论的角度看重刑主义在刑罚种类、刑罚区间上都促使整个刑法更加严苛和残酷,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发展方向从功利论的角度看重刑主义一方面无法保持长期的抑制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带来社会矛盾的激化[13]。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侵犯人民生命健康等暴力凶残犯罪的数量是逐步减少的,犯罪治理的重点将日益转向位于犯罪底层的量大面广的轻微犯罪。要合理高效配置刑法资源,以快速简易的程序和轻缓的刑罚措施来治理大量轻微犯罪。如社区服务、限制和剥夺资格刑、罚金等,这样既节约了司法成本,也充分发挥了《刑法》的教育防治工能,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应当在必要的基础上保持其最低限度。同时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尽管刑罚往往以恶的形式出现,但其所蕴含的终极目标则是善。监狱刑罚执行必须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人性化,一定程度的人性化则又需要依托规范、文明、先进的刑罚执行方式来保障。美国监狱对外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和对内施行罪犯分类矫正制度的一系列举措,较好地体现了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人文文化和人文精神[14]。美国的社区矫正在遵循保护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强调矫正和惩罚相结合,一方面发挥教育矫治、转化以及帮助和服务的功能,另一方面也重视对罪犯的监督检查。而我国目前以监狱自由刑为主,且长期监禁的自由刑在刑罚比例中较大,属于重刑罚。这也是监狱压力过大的原因之一,减少监狱压力,可以调节刑罚的量刑幅度,对一些轻罪可以适当减少羁押期限,增加刑罚的种类。

适当降低《刑法》入罪条件是基于我国国情的明智选择,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权益,发挥《刑法》的最大价值。适当犯罪化的目的是通过严密法网来强化人们的规范意识,而不是用严厉的刑罚来处罚轻罪。应该根据轻罪的具体状况,规定各种能够有效预防轻罪的刑罚[15]。储槐植教授指出排列组合罪与刑的结构有四种:罪状设计严密、刑罚苛厉(又严又厉),罪状不严密、刑罚不苛厉(不严不厉),法网严密而刑罚不苛厉(严而不厉),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厉而不严)一种科学而人道的罪刑结构应当是严而不厉,即法网严密刑罚却不严厉[16]。因此,我国《刑法》发展方向应该是法网严而不厉,需要进一步降低《刑法》入罪条件,实现《刑法》罪名的精细,准确,完善化。以及逐渐完善刑罚执行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才是人道主义和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


[1]作者简介:郝晓敏,上海政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2]卢建平:《犯罪门槛下降及其对刑法体系的挑战》,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3]刘强:《我国适当扩大犯罪圈的必要性及思路》,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5期。

[4]方泉:《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载《法学》2012年第8期。

[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宏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18页。

[6]胡伟峰:《刑事立法犯罪化的提倡》,载《前沿》2008年第4期。

[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5页。

[8]公安部:《“醉驾入刑”一年酒驾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降》,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14日。

[9]于改之:《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0]卢建平:《犯罪门槛下降及其对刑法体系的挑战》,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1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13]赵秉志、金翼翔:《论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背景与中国实践》,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14]刘政:《美国监狱行刑执行文化的透视与思考》,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4期。

[15]刘强:《我国适当扩大犯罪圈的必要性及思路》,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5期。

[16]储槐植:《议论刑法现代化》,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