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我国的刑事政策发展现状

从《刑法修正案(九)》来看,总体反映出我国刑事政策着眼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总体呈现以下几个趋势:(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将恐怖犯罪活动定性为“全环节”犯罪,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同时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立法机关意图从源头上根除恐怖犯罪活动。(三)加强人身权利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四)加大惩戒腐败力度,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五)切实加强社会治理,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扩大《刑法》保护的法益。总体来看是呈罪名不断细化增加,刑罚手段逐渐轻缓文明化的发展态势,笔者也以此为角度,展开对我国刑法入罪条件应该逐渐降低的刑事政策发展的思路。

从《刑法修正案(九)》整体来看,是呈现一个犯罪条件逐渐降低、犯罪圈不断扩大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主体的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犯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二)犯罪行为的扩大:资助恐怖活动罪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与招募、运送的行为,扩大了犯罪圈;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行为增加了特定机动车的两类行为,并对两类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亦规定了刑事责任,扩大了犯罪圈。(三)保护法益的扩大:增加了医疗秩序,重点将医闹入刑;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14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盗窃、侮辱尸体罪中,将犯罪对象扩大为包括尸骨、骨灰。(四)罪名的增加:例如增加了网络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的组织作弊罪等。

犯罪圈作为界定犯罪的标准,具有重要的限制或过滤功能,一个行为只有越过犯罪圈才能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构成犯罪。因此,入罪条件的高低就决定了犯罪圈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权的保障,是刑法的基础问题。也反映了国家治理者的“治世”能力以及一个国家在刑罚领域文明进步的程度。刑法入罪条件的限制也有利于防止刑罚权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同时节约刑法资源,提高刑罚效益。如同中国的传统建筑一样,中国的《刑法》给犯罪设定了一个较高的门槛,同时相应配置了较重的刑罚[2]

在理论上,我们也根据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对法律行为也进行了合法行为、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再到犯罪的阶层式划分,刑法只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采取定性加定量的判断模式。首先关于定性,采用违法与犯罪相区分的二元体制,国外一些用《刑法》调整的行为在我国却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只有一些严重危害的犯罪才适用《刑法》,同时制裁方法也分为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定量分析,是指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在对其行为性质认定的基础上,再对其行为客观方面进行量的判断,是否具有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等严重的犯罪情节对决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入罪条件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可否认严格的定罪模式对于限制刑法权的滥用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利于降低刑罚成本,但是刑法的适用要和社会的需求相一致,过度的强调坚守《刑法》条件,对某些危害行为拒之门外,是否真能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某些行为是该有行政管制还是进行司法管制,哪种方法更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也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经过历次修改,每次都是呈增加罪名的趋势,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补充罪名司法解释新增20个,取消13个修改为11个新罪名,删除1个,是有史以来增加罪名最多的一次。虽然目前我国《刑法》总共包含469个罪名,但与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的罪名数量远远少于别国。以美国为例,美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有5000多个,是我国罪名的12~13倍。美国目前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而我国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仅占全国人口的0.23%。从治罪的绝对数来看,美国是我国的2.5倍,但是我国的人口是美国的5.2倍,因此,如果以人口的平均数来说,美国的治罪率是我国治罪率的13倍[3]。刑法条件较于其他国家较高,有待于进一步降低,使法网更加趋于严密,让更多的行为受到刑法的规制而刑法自身的条文规定也变得更加精确,为民众的行为生活和法院的审判裁决提供更加严密精确的指引,包括刑法在内的国家立法必须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态势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同时人们对一些刑法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甚至转变。在此背景下,刑法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保护社会的功能,就必须适时调整其立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