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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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并案处理的逮捕程序问题

是否应当遵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将并案处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与自侦案件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遵循一般性的规定,只要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就应当上提一级决定逮捕;有的认为,并案处理的案件本质上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决定逮捕与《刑事诉讼法》并不冲突。

从审查决定逮捕的实际需要来看,由于并案处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与自侦案件有密切关联性,互为因果、互为佐证,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无法将两个案件割裂开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如在查办贪污罪时,将涉案的包庇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承办人在未审阅贪污案卷宗材料时,不能预判贪污罪是否成立,从而无法审查认定案犯是否涉嫌包庇罪。由于时间紧迫,侦查部门一般会将贪污罪与包庇罪同时报请逮捕。如果分割处理,可能出现上级检察院认为贪污罪不成立,下级检察院认为包庇罪成立的矛盾结果。

从加强监督的角度来看,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始实施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改革制度,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吸收了改革成果,并且规定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也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的目的在于强化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层级监督,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将侦查、批捕两种职能关系由单纯配合向制约、引导、配合并重的方向转化。鉴于以上两个方面,并案处理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1]作者简介:吴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2]《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打破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分工界限,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以主罪的性质来确定全案由哪一部门管辖。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管辖权。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3]文盛堂:《论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及体制匹配的利弊与改革要略》,载张智辉主编:《人民检察》(第1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7~338页。

[4]薛进展、闫艳:《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形态与处断标准》,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51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