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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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并案侦查的冲突解决

(一)自侦部门之间的冲突解决

受贿罪集中打击基于权力腐败谋取巨额私利行为,渎职罪集中惩治基于权力滥用导致巨额损失行为。两类犯罪分属检察机关不同部门立案侦查。在贪污贿赂案件与反渎职侵权案件相交织的情况下,可依据便利性与可行性原则,灵活处理。如果要并案侦查的,应当制作《并案侦查请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并案侦查。如果案情重大复杂,也可由两个部门联合组成办案组,在检察长领导下分别立案共同侦查,待侦查结束后,再视情形并案审查起诉。如果一人有受贿且渎职的,应区别情形对待。对于收受十万元以下财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受贿且渎职案件,其罪质特征在于以国家社会人民的重大损失为代价换取蝇头小利,以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为主罪,打击犯罪更为有利。对于收受十万元以上财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受贿且渎职案件,罪质特征发生实质性变化,其表明行为人权钱交易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无法包容并形成准确的刑法评价。受贿10万元以上的事实在犯罪数额层面直接决定,从腐败交易的角度查处案件的必要性大于从权力运作失控角度进行否定评价。[4]

(二)地域管辖与立案管辖的冲突解决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与职务犯罪相互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在本辖区,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建议由侦查部门制作《并案侦查请示报告》,报请检察长同意后,可对相关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并侦查。同时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告知并案侦查的理由与依据,请求公安机关将已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获得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如果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在辖区外,又需要与自侦案件并案侦查的,应当层报上级检察院《并案侦查请示报告》,待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自侦部门可对此关联案件并案侦查。

(三)不同检察院的立案管辖冲突解决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如果几个检察院都有管辖权,应当遵循最初受理优先和主罪优先的原则,报请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批准并案侦查。上级检察院批准后,应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如果数人共同犯数罪,由不同级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合并由上级检察院管辖。下级检察院已立案侦查的,上级检察院有权要求下级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