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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预算法律问题研究
一、日本财政体制概况
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日本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国家。日本天皇是国家和国民的象征,统而不治。国会是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有较多的立法权和最后决定权。当参众两院关于预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众议院决议可以直接压倒参议院[1]。《宪法》第65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议会选举产生首相,首相任命国务大臣共同组阁,行使行政权力。内阁是日本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二战”以后日本实行集权型财政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收入的2/3上缴中央,同时承担着2/3的财政支出,央地关系紧张,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转移支付。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萧条,政府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日本开始推行地方分权改革。1993年6月,日本通过颁布《关于推进地方分权的决议》拉开了地方分权改革的序幕。1995年5月出台《地方分权推进法》,提出改变东京单极集中化、地方过疏化及产业空洞化的现象,建立地方自主的行政与财政体制。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地方分权一揽子法案》,确定了进行事权分配时必须确保地方自主财源的方针。2002年6月,日本政府《基本方针2002》提出了把削减国库补助负担金、税源转让和调整地方交付税作为三个基本出发点,进行一体化改革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