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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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英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英国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起步较早,经过多年来的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英国,有征税权的政府具有举债权,中央政府、苏格兰、威尔士和英格兰等有征税权的地方政府可以举债;北爱尔兰政府因其权力有限,不借款,无负债。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1998年,英国财政部正式成立专门的债务管理局。2000年4月3日,债务管理局接替英格兰银行,开始全面履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的各项职能。此外,英国公共工程贷款委员会成立于1793年,1817年成为常设机构,其核心职能是为地方政府资本性投资提供贷款并负责统一还款。

(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框架

英国地方政府借款的制度框架包括公共工程贷款委员会贷款制度、谨慎性制度和偿债准备金制度。

1.公共工程贷款委员会贷款制度

公共工程贷款委员会贷款制度提供的贷款基本实行固定利率。债务管理局根据1968年的《国家贷款法案》决定公共工程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制定方法需得到英国财政部批准。贷款利率稍高于国债收益率,并尽可能接近政府其他借款利率。近年来,贷款利率基本控制在5%以下甚至更低。贷款的平均期限在40年左右。

2.谨慎性制度

2004年4月,英国开始构建地方政府资本融资的谨慎性监管框架。这一制度框架要求专业化管理和自我管理,并遵守特许财政与会计协会颁布的会计原则,从而使地方政府可以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更为有效地控制,以提供优质的地方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必须遵守专业化的谨慎性准则,同时,根据特许公共财政与会计协会确立的谨慎性指标,地方政府下令将债务规模控制在财政允许且满足地方政府资本投资需要的范围内。当地方政府违法或其借款计划超出承受能力时,中央政府将保留对地方政府谨慎性约束的权力。

3.偿债准备金制度

英国中央政府规定偿债准备金应保持在债务本金4%的水平,这为控制地方政府支出提供了统一的标准。近年来,地方政府倾向于不再统一设定偿债准备金数额,而是根据债务项目、性质和构成的不同分别设定,以帮助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特点并结合谨慎性制度确定偿还本息计划。

(二)政府债务风险控制

中央政府控制借款的目标是保障良好的财政秩序和保证公共部门债务维持在较低且可持续的水平之上。地方政府应将其借款保持在规模控制限额之内。在谨慎性制度下,虽然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借款更多的灵活性,但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政府规定政府债务余额应当低于GDP的40%,同时建立资本上限以满足可持续投资规则。在每年的预算和概算报告中,地方政府将资本上限中的自行筹集部分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