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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保护的对象
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首先从自然保育的角度阐述了土著民传统知识、地方社区文化对自然保育的意义,说明了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一步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提及对传统生态科技、文化等知识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则从文化遗产的角度论证了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价值。以上三大国际公约,大致界定了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