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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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动向

环境问题与文化多样性保护互相关联,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这一结论已得到国内生态人类学、环境伦理学、生态政治学、环境史学的普遍认可,并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承认。

一、国外研究动向

从国外探讨环境问题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英国人类学者凯·米尔顿(Kay Milton)的《环境决定论与文化理论:对环境话语中的人类学角色的探讨》(Environmentalism and Cultural Theory:Exploring the Role of Anthropology in Environmental Discourse);美国学者苏珊(Susan Chamley)的《关于美国西北部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传统和地方性生态知识》(Traditional and Local Ecological Knowledge about Forest Biodiversity in the Pacific Northwest)(Research,2010);德国环境史学家亚克西姆·纳得考(Joachim Radkau)教授的《自然与权力:世界环境史》(Nature and Power:A Global History of the Environment)(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加拿大学者惠特(Laurelyn Whitt)的《科学、殖民主义和土著民》(Science,Colonialism,and Indigenous Peopl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等等。这些研究成果对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中环境问题的文化根源进行了思考,将土著民传统知识保护与环境保护密切联系起来。

在法学领域,早在20世纪70年代批评法学研究运动产生之初,就有一些学者用批评的眼光审视种族结构领域,后随着种族冲突的加剧,种族问题受到越来越多批评学者的关注,1987年美国批评法学年会以《无声的呐喊:种族主义和法律》为主体,揭开批评种族理论研究的序幕。1989年批评种族理论第一次年会在维斯康辛举行,会中提议正式命名为批评法学(Critical Race Theory),至今,批评种族理论对美国的许多现行政策及法律进行了广泛的批评。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以原住民环境权为中心,国际社会逐渐重视原住民的发展权和他们传统生活方式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2001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在埃及的第二大城市亚历山大城的亚历山大图书馆召开了一个以全球各民族传统知识体系为主题的国际盛会——“衡量的标准与认识论:在多元的生态系统评估中搭建本土知识与科学知识之间的桥梁”的国际学术大会,这是由联合国等组织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缩写为MA)的行动之一。“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的行动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2001年6月亲自主持而开展的,牵头进行这一行动计划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基金会、世界银行、世界保护联盟、世界卫生组织。这次评估的宗旨,在于通过对1000年以来全球的生态系统变迁状况的评估,促进全球各个国家决策者建立更合理的可持续决策机制,使公众深入了解生态系统的变迁与人类的生存和未来之间的密切关系,促进民众能更好地得益于生态系统,让生态系统为人类造福。这次行动旨在总结出一些准确有效的环境评估方法,促进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沙漠化、湿地保护和稀有物种保护、减轻因环境恶化、资源匮乏导致的贫困等,来自90多个国家的科学家参与了这一规模宏大的评估行动。这次在亚历山大城召开的会议有5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其中有包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科学工作者、各种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代表以及原住民代表。这次会议特别强调,当代科学知识和地方性知识、原住民本土知识是平等的,在对20世纪的生态系统进行评估时,不能忽略各个国家原住民,特别是各个国家的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态知识和来自他们的意见,研究各地原住民对环境的适应性和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经验,对今后生态系统的改善将是非常重要的。要加强科学家与原住民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将原住民丰富的传统知识与当代科学知识更好地进行整合,要重视原住民对当代科学发展的看法,对生态系统变迁原因的看法。[5]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在北京、伦敦、华盛顿、东京等全球八大城市同步发布《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综合报告》。95个国家的1360多名科学家经过4年的研究表明,在许多人眼里,大自然的价值仅仅被理解为直观的、狭隘的经济价值,比如,沼泽地通常被认为是荒地,其唯一的价值是,水抽干后可以种粮食。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森林和草原被改为农田,河水被用于灌溉,新技术使越来越多的海洋鱼类被捕捞。然而,这种无休止的攫取不仅仅是为了养活快速增长的人口,而且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享受的需求。实际上,我们的发展是以自然资产的亏空为代价的,人类在花明天的钱过今天的日子,欠了自然一笔巨债。此外,我们以快于自然更新的速度用光了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等于是挪用了本应属于下一代的资产。现在该是清查账户的时候了,只有认识到自己欠下的债务,并防止它越滚越大,才能实现消除饥饿、贫困和疾病的梦想,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防止地球生态系统发生突变。报告体现的对诸如环境系统模型、人文系统模型,以及将环境系统和人文系统集成在一起的综合模型和情景模拟等思维方式对各国发展决策和今后行动有多方面的启迪意义。

在西雅图WTO部长会议中,印度提案要求修正与智财有关的TRIPs第29条规定,即申请专利时应注明所引用的传统知识以及生物材料的来源。此项提议为美国所反对,认为如此将增加专利申请成本,对中小企业及个别申请人不利。[6]与西方国家研究者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态度不同。在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视对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并积极推动这种保护的国际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1年召开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首次将保护与促进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提升到国际社会应该接受的基本伦理准则的高度,首次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指出各社会群体和社会均有创造、传播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基本权利。相关的还有一份《行动计划》,它希望通过数年努力,建立一个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相对应的法律框架,进而制定一份有关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它就是拟议中的《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年在巴黎举行的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旨在通过弘扬民族传统和语言来保护文化的多样性。该公约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和政策的主权;任何人都不得援引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或受到国际法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或限制其适用范围;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与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保护进程一致,2003年9月,全球第五届国家公园大会在南非德班召开。160个国家地区的2500名官员及自然保护专家就如何保护自然资源达成共识,《德班协定》总结了保护自然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经验,提出管理自然保护区新战略。国家公园,人类文明的符号,是以德班会议为标志,使全球人思考珍惜自然和可持续发展。回顾历史,在先前于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地球峰会和最近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代表之间矛盾重重,但此次世界公园大会以“超越区界的利益”为主题,强调建设自然保护区为附近社区带来的好处,力图让有关社区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建立一种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生态体系,却得到许多参会者的认可。这些公约之间的相互印证,说明了文化多样性与环境保护的同质性。

二、国内研究动向

关于环境法学的研究,长期以来法学研究者多注重的是科学技术规范的法律化、环境管理的法治化问题,而从文化角度探讨环境问题的不多。比如,在农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是符合科学的,因为烟花爆竹产生的烟雾里含有硫类物质,是酸雨的构成成分,可这条技术规范入法却有很大难度。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可以让人接受,可在农村,春节、清明时节如果不燃放烟花爆竹似乎就不是过春节,不是在清明祭祀祖先。这些农村习俗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该如何规制,就不仅是科学技术规范问题,也不仅是管理体制问题,而是环境法律与传统知识的关系问题。

环境问题的出现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坚持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这一结论是当代中国人类学者的主流观点。2007年11月中旬在贵州省荔波县召开“文化多样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会议,与会代表对环境保护和各少数民族发展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大会普遍认为发展不是线性的现代化模式,多样化的文化与环境和谐共生。2007年荔波国际会议,与会代表就达成了“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的“荔波共识”。[7]在法学领域,相关思想在一些论著中也有所体现。从文献检索来看,我国学者对文化多样性与环境保护关联问题研究的主要成果有:华东政法大学郑少华教授论证了土著民的环境权;周训芳教授分析了文化多样性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等观点;薛达元等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和论坛有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政府间谈判进展和趋势;吴汉东的《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阐述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有着不同的政策立场和立法取向,后二位学者主要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论证了传统知识保护的意义,但没有将传统文化与自然保育问题结合起来。

提出将文化和环境联合起来进行保护的主要是生态人类学者,如著名社会学人类学者费孝通的论文《论西部开发和区域经济》阐述了西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宋蜀华教授的论文《人类学研究与中国民族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关系》论述了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的关系,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是在寻求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三者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云南大学尹绍亭的著作《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论证了文化、自然与发展的关系,表明不应蔑视历史文化遗产。国内人文学者对环境与世居民族发展关系的研究引起了法学界的一些反响,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对策研究不多。与生态人类学、环境伦理学、生态政治学、环境史学相比较,我国法学界习惯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分析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问题的文化根源难免有所忽视,对文化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整体性法律保护的理论论证不够充分,实际上也无具体的法律保护方法设计。因此,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课题,不仅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揭示了全球化语境中中国面临的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应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