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执行学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执行学的概念
(一)刑事执行的概念
根据其含义的范围宽窄,刑事执行有三种定义。
第一种定义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定义,即刑事执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监狱依照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进行的执行活动。简称为监狱刑罚执行。
第二种定义是范围相对大一些的定义,即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依照法定程序付诸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又称刑罚执行。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罪判决和定罪免罪判决则不包括在范围之内。
第三种就是范围最广的定义,即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付诸执行的活动。其中国家刑事执行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裁决包括与犯罪及刑罚有关的裁定和决定。也就是说,包括对生效刑事裁判的执行和刑罚执行两部分。将非刑罚处罚措施、无罪判决和定罪免罪判决包括在范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条便是所谓“定罪免刑”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对该条的执行,在广义上属于刑事执行的范畴。简称为刑事执行。
从这三种定义来看,都有其合理性。第一种定义仅仅指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改造活动,连公安机关的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的执行、拘役的执行都不包括在内。即使包括在内,顶多也就称为监所刑罚执行,还是显得过于偏狭。
第二种定义能反映刑罚执行的实际,符合法律规范的本意,看起来也比较适度。但是,由于其把“定罪免刑”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刑事判决排除在外,就显得该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种定义比较合理地解决了刑事活动的阶段性问题,也便于刑事立法的科学定位。刑事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即以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为对象的刑罚处置阶段;以追诉犯罪程序为对象的刑事诉讼阶段,判决作出、终审程序结束就意味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功能的实现;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问题,则是刑事执行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作为刑事活动最后阶段的刑事执行,应当涉及所有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而不应当将无罪判决,尤其是不应该将定罪免刑判决排除在刑事执行的范畴之外,这种广义刑事执行的概念具有鲜明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本书所确定的刑事执行就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依照法定程序付诸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二)刑事执行法的概念
刑事执行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并颁布的,用以规定刑事执行制度、规范刑事执行活动、调整刑事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中,关于刑事执行制度的规定,包括执行组织、设施与人员以及执行程序和执行经费等内容;关于执行活动的规定,包括执行方法、执行活动的规则和具体注意事项等内容。理解“刑事执行法”这一概念本身,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刑事执行法是指全部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
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以“刑事执行法”来命名的法律,但是“刑事执行法”这一概念目前已经得到普遍认可。首先,使用刑事执行法的概念,可以使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称谓上形成一致,有利于三个部门法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其次,刑事执行法的概念相对抽象,具有包容性,可以成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刑罚措施的执行的上位概念。最后,倡导刑事执行法的提法,也有利于传播刑事执行一体化立法的理念,为将来的统一立法工作扫清观念和理解上的障碍。
2.我们需要了解“刑事执行法”这一概念本身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刑事执行法律规范总称的概念,“劳动改造法”首先被使用,尔后普遍使用至今的概念是“监狱法”。这些概念的使用,与当时的立法有密切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的刑事执行法律是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因此“劳动改造法”这一概念得到普遍认可。而到了1994年,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劳动改造法”这一概念基本上退出历史舞台,“监狱法”成为一个普遍被接受的概念。然而,无论是“劳动改造法”还是“监狱法”,都具有局限性,因为它们只包括监狱行刑的法律规范,并未包括规定死刑、财产刑等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更没有包括其他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此外,随着我国刑罚体系的逐渐完善,刑事执行方式的不断创新,可以想见,与刑事执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将日益增多。因此,面对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样化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使用“刑事执行法”这一概念的必要性日渐明显。
(三)刑事执行学的概念
众所周知,法学的学科名称与法的名称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况下,法的名称是法学学科名称的基础和依据。例如,“刑法学”这一学科名称就是以“刑法”这一法律名称为基础的。如果我国已经出台了“刑事执行法”的话,本门学科就叫“刑事执行法学”,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不存在一部名为“刑事执行法”的法典,但“刑事执行法”这一名称又有较广泛的认同基础,而且各种刑事执行法律规范还很分散,短期内还很难整合到位,因此,本门学科最为妥当的名称,应该就是“刑事执行学”。既有刑事执行法的实质,又不仅仅限于就法论法;既有刑事执行法的内容探讨,也有刑事执行的学理设想,可以为将来学科不断向前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前所述,刑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和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对象。其中根据定义,还可以依据刑事裁判生效这一点来进行分割。即将刑事法学研究对象划分成判决生效前与判决生效后两个阶段。在判决生效前的阶段,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确证犯罪以便作出妥当判决;而在判决生效后的阶段,则需要专门的法律来对生效判决的落实与刑事执行问题进行规制。这种专门的法律,便是刑事执行法,以此作为研究对象的则是刑事执行法学。在目前没有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出台阶段,先称为刑事执行学,并展开研究,可以使刑事执行学发展更具开放性、合理性,学科为社会实践服务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为最终成为结构完善、协调统一、体系成熟的刑事执行法学新学科打下基础。
所以说,刑事执行学实质上就是研究刑事执行相关法的科学,是研究刑事执行的思想理论、制度规范、实践活动以及历史发展的专门学科,是发展中的刑事法学学科。
二、刑事执行学的特征
(一)刑事执行的特征
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有效性。
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刑事执行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刑事执行机关。目前我国依法被授权刑事执行的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执行的监督。
其二,刑事执行的依据必须是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刑事执行只能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等刑事裁判来进行执行活动。生效的刑事裁判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其三,必须在生效的时间内执行。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立即依法执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
其四,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内容执行。刑事执行是一项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生效的裁判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机关在执行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任意变更。
2.法律强制性。
所谓法律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抗。
其一,刑事执行是执行生效的裁判。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对被执行人以及一切机关和个人都有约束力,无论其对判决或裁定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
其二,刑事执行是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司法活动。即被执行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任何公民,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接受制裁。
其三,对被执行人来说,执行是无条件的。即无论是否同意接受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
3.刑事司法性。
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是体现国家权威的活动,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因此,在刑事执行过程当中,必须定位准确。
首先,刑事执行是将刑事裁判付诸执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活动,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一样,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一般共性,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次,刑事执行还要解决由实施生效刑事裁判所带来的问题。刑事执行并不是只单纯地实施刑事裁判所处刑罚的内容,事实上还要解决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如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适时对原判决作一定限度的调整,故减刑、假释也属于重要的刑事执行制度。
最后,刑事执行是制刑、量刑的继续和终端,是执行刑罚裁量后所确定的具体刑事内容。在法治国家,制刑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的,量刑是由法院进行的,刑事执行是制刑、量刑的继续,也是终端。刑事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必不可少的最后环节,也是最终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活动。
(二)刑事执行法的特征
刑事执行法作为一部刑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尚处于发展完善当中。纵观各国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概括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统一式”的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由一部系统、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典为主体所构成。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实现了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法典化,在同一部法典中对刑事执行的各项制度及主要问题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二是“分散式”的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由许多部单行法律组成,或者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一部关于刑事执行的核心法律或骨干法律,刑事执行制度以及相关的各种问题,被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单行立法。
三是“统分结合式”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主要通过确定一个或几个骨干法律,同时以其他专门性或者单行性法律法规作为必要补充,共同构成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就是统一式的立法模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国直到今天,也并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相应的刑事执行规定,除了《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外,多散见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中,是统分结合式的立法模式。所以,刑事执行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1.刑事执行法以规制行刑主体、行刑对象、行刑活动,以及因行刑所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等为基本内容。
我国虽然没有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但仍然颁布了单行法规,并且很多规定散见于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当中。刑事执行法的基本内容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行力。
2.刑事执行法的法律效力集中于刑事执行的全过程中。
由于刑事执行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法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整个刑事执行过程都会有国家强制力来作保证。
3.刑事执行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刑事执行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是法律集合体。
(三)刑事执行学的特征
1.刑事执行学是刑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刑事执行学尽管有很多称谓,由于其把刑事执行法作为研究对象,因而其刑事法学的性质就此确定。当然研究刑事法律的学科很多,刑事执行学只是之一而已。所以说,刑事执行学是刑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2.刑事执行学是刑事法学体系的三个主要支柱之一。
在刑事法律的流水线上,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是三个配套的法律,包括了实体处罚、程序处理、处罚目的三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研究学科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已经相对成熟,刑事执行法学因法典的不完善,研究有些滞后。但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刑事法学都是不完整的,在刑事法学的范畴里,三个支柱,缺一不可。
3.刑事执行学是以刑事执行思想理论、刑事执行制度规范、刑事执行实践活动、刑事执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刑事执行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研究古今中外的刑事执行相关法律的学科;从小的方面来说,就是研究我国刑事执行理论和实践的学科,通过探求刑事执行的发展规律,为我国的刑事执行工作服务,为刑事执行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科学根据,推进刑事执行的文明化和科学化进程。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刑事执行思想学说、实践过程、制度规范、规律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