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即适用于执行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规定的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律关系参加人在执行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执行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执行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执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二是执行的法律文书。二者都是执行的重要内容。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生效的国家法律规范。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而形成的法律事实的书面表现形式,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而不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规范。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只是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对特定的具体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所有的执行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是执行活动产生和进行的事实根据,没有法律文书,执行活动不可能产生。但是,光有靶子,没有弓箭,是无法射中目标的。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就是射击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法律事实的弓箭,执行即以执行依据之“箭”射执行根据之“的”。
二、刑事执行依据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根据,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对刑事执行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为它的内容决定着刑事执行的期限、种类、强度等各个方面。
(一)刑事法律规定
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在上述刑事执行的渊源中已有阐述,这里不再赘述。这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规定是刑事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刑事执行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构成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
3.法律文书必须生效。
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法律关系还未最后确定,故即使具有将来可执行的内容,也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4.法律文书属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范围。超出了其执行范围,也不能得到执行。
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的法律文书,才能得到执行。
(三)法律对刑事执行依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就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