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危犯教育转化与循证矫正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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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顽危犯的形成原因

(一)顽危犯形成的主观原因

顽危犯形成的主观原因既有世界观、人生观问题,又有心理障碍和个性方面的问题,还有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等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上的缺陷。即:

(1)入监前存在人格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为自制力差,易冲动。这种罪犯入狱前,情绪属于外露型,遇到不顺心的事和看不惯的人,马上就会显露出急躁、焦虑的情绪。当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爆发性发作,发作之后,其心理才会平复,情绪才会得到控制。

二是性格内向、自我封闭。有的罪犯入狱前,性格是封闭型的,不会轻易宣泄自己的情绪。不少罪犯的人生之路是坎坷不平的。接连不断的人生挫折、贫寒的家境、严峻的改造现实,给他们的思想增加了沉重的压力。多数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处世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应对挫折和困难的能力较差,意志比较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十分脆弱。在沉重的人生现实压力面前,生性意志脆弱的他们往往难以承受。他们缺乏勇气,也没有沉着镇静的心理准备去面对严峻的人生现实,很容易被一些挫折或变故搅乱情绪,陷入不能自拔的绝望境地。

三是心胸狭窄,做事不计后果。这种罪犯入狱前,十分看重个人利益得失,一直奉行“有仇必报,有冤必申”的信条,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很少顾及或考虑。

(2)入狱后环境的变迁及内心的压抑。部分罪犯入狱后,由于角色的转换,原有地位的丧失,生活环境急剧变化,心理落差大,难以适应监狱生活,这时罪犯的情绪就会很不稳定,呈现出失落、恐惧、痛苦、焦虑、抑郁等多种消极现象。罪犯投入监狱,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剥夺限制,本应保持的社会人际关系受到阻滞,本应继续的家庭生活被中断。此时强烈的想家、恋家以及对亲情的依赖心理,社会关系及家庭关系的变更,都会严重困扰着他们。由于内心的脆弱,部分罪犯往往无法对自己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对未来悲观失望,加之适应环境能力差,自我封闭,认知偏激,易走极端。一些重刑犯被判刑入狱后,对个人前途感到十分忧虑,当他们面对漫漫刑期,失望多于希望的现实时,产生了强烈的悲观绝望心理。在这种消极心理的支配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自暴自弃,有的索性破罐破摔,孤注一掷,在监内寻衅滋事,破坏监规,抗拒改造,实施暴力犯罪活动,有的甚至自杀轻生。一些罪犯特别是初犯、偶犯在判刑之初即产生了悲观绝望的心理,入狱后,又因自己生病、受伤,或在改造、生产中受到较大挫折等情况时,都将进一步加剧原有的悲观绝望心理,在无法自我排解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亡命、作恶的意识,从而对他人或对自己实施极端的暴力行为。有的罪犯可能因严重的焦虑情绪而导致身体的不适,包括心血管、胃肠道、呼吸和其他系统的不适。

2.道德观、价值观的缺失。顽危犯被捕前大多数社会背景、家庭关系复杂,是学校管不了,社会没人管,家庭没温暖,逐步走向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先从人生观变态开始,进而道德观、法制观、价值观发生畸形,综合形成反社会、拒教育、固执、冷酷、偏激的逆反心理。他们不是从常态全面地对待分析问题,而是从反面观察、认识和揣摩所发生的事件。带着这种思维模式进入改造过程中,极易形成反改造心理,即对教育改造产生反感,对民警产生对立情绪,以抗拒改造来显示自己虚伪的人格,满足自己畸形的精神需要。

这类罪犯往往以阴暗的心境看待社会和人生,总觉得人心叵测,社会冷酷,法律无情。在他们的人生信条中充满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而且固执己见,为达目的不惜铤而走险。为满足个人私欲甚至公开违纪,发表反改造言论。他们对监规纪律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感到无比压抑,对教育改造活动感到反感,对民警的管理不服甚至对抗,对监督、揭发他们的罪犯,充满鄙视和愤怒。

3.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有的罪犯对被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极为不满,对立反感情绪大,他们不认罪,不服判,怨恨检举人、办案人员,并把这种怨恨转移扩大到监狱民警、改造积极分子身上,如聚众斗殴,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等,满足报复泄恨心理。有的在狱内拉帮结伙,预谋策划重大的破坏活动,以此来制造政治影响,达到报复泄恨的目的;有的报复泄恨心理,常常伴随着与其他罪犯之间的矛盾,或个人私欲未得到满足,或对监狱民警的管教不满而发展至滥伤滥杀他犯、民警及无辜者。

4.犯罪思维模式明显,原有犯罪心理的延续。顽危犯从在社会上为所欲为,变成在监狱里接受监管改造,对监管环境总觉得难以适应和接受,导致对现实的反感,对犯罪生活的留恋。监狱内提供的条件再好,他们仍感觉不到政府的教育挽救之情。原来放荡不羁的生活习性,本能地成为抗拒改造的内在动力。特别是一些刑期较长的罪犯,感到归期遥遥,刑期难熬,劳动累人,监规治人,思想更加抵触,做出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抗拒劳动、寻衅滋事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5.内心空虚,寻机自我显示。顽危犯多数心理品质低劣,当欲望受到挫折后,内心的敌对情绪外露成抗拒改造言行。他们觉得一次犯罪,终生无望,因而十分苦闷、烦躁、彷徨、绝望。为了填补内心的空虚,他们往往以玩世不恭寻开心,以恶作剧求快感,以争强好斗解烦恼,以抗拒改造来显示自己。他们有的在犯罪中炫耀自己偷、抢、骗、奸的本领,以期博得他犯的赞赏;有的罪犯有意显示对抗民警的“本事”,企图达到他犯不敢惹,民警不愿管,当特殊犯人的目的;有的罪犯认为“人善有人欺,马善有人骑”,为逞强跋扈,故意使出一股撑劲儿;有的则把“哥们儿义气”带到监狱,表明自己讲“仁义”,在狱内继续拉帮结伙,亡命称霸,扰乱秩序,顽固抗拒改造。

6.判决结果与期望值的反差。有些罪犯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清,认为法院对自己的判决过重,甚至错误地认为是自己无钱无势才致如此判决,判决结果超过了顽危犯的心理平衡线。还有些罪犯由于对《刑法》条文的错误理解,对交代罪行仍受刑罚不满,个别罪犯错误地认为自己主动交代了罪行,仍受到刑罚不满,就应该轻判,因此入狱后心理失衡。

7.意志上的偏激执着。顽危犯意志两极性极端发展,正面理解、认识问题的能力薄弱,反面看待分析问题的思想意识坚固,原有的犯罪经历,所遭受的种种挫折,长期滞留在大脑中,遇到事情总是优先选择那些不良的信息。强烈的反改造需要,深刻的反改造动机,坚定的反改造目标,已在大脑中形成了条件反射,畸形地发展了冒险的决心,顽固坚持反改造意识。这类罪犯,对高尚的情操毫无兴趣,对腐朽淫乱、伤风败俗的腐败行为却津津乐道,作恶取乐,以丑为美,追求动作刺激,模仿低级下流。受道德谴责、被舆论鞭挞的,他们追腥逐臭。被法律禁止的,他们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一味追求过度的物质和精神享受。这部分罪犯好动易怒,容易爆发激烈情绪,加上敌视监管制度带来的顽固抗拒改造心理,往往一捅就跳,行为凶狂,心血来潮,忘乎所以,不计后果。

(二)顽危犯形成的客观原因

顽危犯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其主观原因决定的,同时,下列几种客观因素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1.社会消极信息的影响。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社会的各项事业获得了空前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影响人们社会行为的消极因素。例如,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行贿受贿,贪赃枉法,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社会公害猖獗,刑事大案要案频频发生。诸如此类社会消极信息,他们在服刑前就耳濡目染,给罪犯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淡化了一些罪犯的赎罪意识和改造意识。一些罪犯受到来自社会的消极因素的刺激,强化了原有的反社会意识,决意在狱内继续作恶、再度铤而走险。

2.改造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存在。罪犯之间的相互影响,存在着有利于顽危犯活动的市场和气氛。其一,顽危犯的思想认识和言行波及他犯,能找到或明或暗的同情者和赞赏人,使其感到不孤立;其二,在顽危犯周围或背后不乏反改造分子的怂恿,顽危犯跳跃于前,反改造分子支持于后,一支香烟,一句不咸不淡的挑逗语言,一个眼色,一个轻描淡写的暗示,便能增强顽固犯抗拒改造的决心和勇气;其三,由于有些人际关系的商品化,罪犯中的“关系学”亦横向泛滥,他们笃信“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对反改造行为互相掩盖、包庇,为顽危犯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3.民警工作失误,使顽危犯的抗拒改造意识膨胀。民警工作失误包括多个方面。一是民警在管理罪犯方面,思想认识不一致,使顽固抗拒改造罪犯有机可乘;二是对顽危犯过分迁就,教条地运用“教育、感化、挽救”,对他们的违规言行视而不见,或在处理上轻描淡写,使其有恃无恐,未形成抑制反改造行为的心理压力;三是有的民警对顽危犯过分苛求,不注意他们的闪光点,而是把他们看得一无是处,增加了他们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在管理教育中,没有立足于教育挽救的诚意,而是感情用事,一个劲儿地批评打击,使其失去了改好的信心和勇气,觉得干得再好,民警也看不到,形成了破罐破摔的消极心理。

4.改造中受到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发肆意对抗。尽管顽危犯的反改造气焰嚣张,但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脆弱,如受到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可能加重罪犯的不良心情。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家庭的变故和摒弃。家庭和亲情是罪犯服刑过程中极重要的精神支柱,家庭和亲人是罪犯改造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因犯罪而伤害家人的罪犯,迫切想通过积极改造来弥补自己的罪过。因此家庭的变故和摒弃对罪犯思想情绪和改造信心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在服刑期间家中如发生天灾人祸、父母死亡、配偶离婚、对象告吹等重大变故,罪犯往往会失去改造信心,甚至怨恨定罪判刑,逐步形成抗拒改造的心理。有的罪犯遭遇家属亲友嫌弃不理,长期得不到探视,或是受到来自亲属的一些强烈的语言刺激,会产生悲观绝望的心理。

二是家属亲友与监狱管理机关的配合不到位。例如,罪犯家属亲友对其所犯罪行不是痛恨,而是持同情态度,罪犯就会产生一种抗拒改造的心理。在此情形下,他们往往不是归咎于自己的犯罪,反而归咎于国家法律,把无端的怨气发泄到改造机关和民警身上,滋生出一种与改造机关“反着来,对着干”的抗拒改造情绪。大多数罪犯虽然迫于法律的震慑,表面上比较老实和顺从,但在下决心改恶从善之前,或轻或重的不满和抵触情绪总是难以完全消除,甚至刑期的长短,也可能成为其抗拒改造的因素。刑期长的因刑期一眼望不到头而对自己被判刑不满,对现实不抱希望,对改造失去信心,破罐破摔。刑期短的则自感无望于减刑奖励,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利益驱动,因而好逸恶劳,投机取巧,混刑度日。

三是长期受到疾病的困扰。这些罪犯自卑及焦躁情绪严重,如慢性疾病的医治见效慢等,或是没完没了纠缠民警换医院治疗,或是丧失斗志,对自己身体及改造前途丧失信心。他们在狱中担心计分低,奖励少,因为劳动不出色得不到减刑,担心出不了狱或出狱后不被亲人接纳及生活无出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