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检察法治建设与服务大局
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检察文化[1]
卓泽渊 陈重喜 赵红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精神,是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精神,是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精神的弘扬需要落实在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法治建设是一项整体性事业,法律监督是法律整体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法治精神对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也能起到重大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检察文化;法律监督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精神,是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精神,是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概念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是本文的重要目的之一,下面我们将对法治—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一些初步的解析。
“法治”本义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法学中的“法治”是指运用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生活方式。我国学界对法治精神的内涵主要持两种看法:一种被称之为法治要件说,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层面,是法治的构成要件之一,以蔡枢衡教授、徐显明教授为代表。蔡枢衡教授认为“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拥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2]。徐显明教授认为只有达到精神的、实体的和形式的统一,才能建成法治社会,才能有完整意义上的法治。法治精神应内含三个内容要素:一种能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比值关系的观念力量;一种相对稳定的、保障法的崇高地位尚法理念;一种对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的反映,对变法的支配、评价。法治精神被视作与法治制度相对的精神要素,法治精神建设与法治制度建设一同形成完整的法治建设,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指导。法治要件说强调精神与制度的区分,对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法治理念等相近概念的细分不甚重视。另一种被称之为法治价值说,认为法治精神是对法治(法)的价值、本质的表现以及人们对这些方面的主观把握,以张文显教授、韩大元教授、卓泽渊教授为代表。此种观点下对法治精神的界定内容更加具体,便于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培育。但也忽视了对法治精神内涵的深刻揭示。两种观点各有其切入点,但可以肯定的是,法治精神都表现为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理念等心理状态。法治精神是法治实践的产物,法治实践的水平最终决定了法治精神的发展状况。
具体而言,法治精神对各社会行为主体提出如下要求:政府具有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市场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交易行为;在私人领域,公民自觉用法律来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总的来说,法治精神是指社会主体尊重法律规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经营、遵纪守法,把法律规范作为实现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手段。
张文显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标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元素。没有法治的社会主义是虚伪的社会主义,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谈不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法治精神,与普适意义下的法治精神既能贯通,又具备自身特点。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产物,体现了普适性、民族性和时代性特征。其普适性表现在法律至上精神以及平等、自由、民主、公正、人权等社会公众的共同追求。其民族性表现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作用。其时代性表现在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属人的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综合,是社会主义法治行为的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内在动力。[4]其具体意义如下:
第一,从法律创制的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其理念源头。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法律创制是享有人民群众所赋予的立法权的特定社会主体,以特定对象为目的,把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立法者能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目标,关系到其创制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价值取向,符合社会现实的根本需要。
第二,从法律适用的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其理性基础。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决定着他们是否能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实质,并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5]法律适用者决断迅速正确,不仅倚重对法条的熟悉,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包含理性的判断力,能使其结合我国法治理想、价值追求解决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三,从法律遵守的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其动力源泉。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真正推动公民自觉守法的深层精神动力不是也不应是对惩罚的恐惧,而应该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追求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正义、秩序、效益、安全、文明、幸福等价值目标的认同,是基于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任,相信社会主义法律最终能够有效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给自己带来切实的利益。
第四,从法律监督的主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其精神支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进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证监督客体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有效实施,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若监督主体缺乏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他们就不会有进行法律监督的热情,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缺乏正确的理念依据与指导。若监督客体缺乏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便会拒斥、规避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即使进行也难以产生实效。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精神的弘扬需要落实在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法治建设是一项整体性事业,法律监督是法律整体的一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法治精神对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也能起到重大功效。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于中国法治社会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其法治必须由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组成,即既构建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又强调法治精神。如果缺失了法治精神这一必备要素,无论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整个社会的法治化也只停留在外在强制的初级阶段,也无法治现代化可言。故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治精神所包含的法律至上、保障人权、权力制约、司法公正等各种基本要素,是法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
其次,法治精神的自身特征决定其影响着法律建设的每个环节。法治精神的抽象性、理论性,使其在法治体系中本身就应位于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的上层,使其以一种“高姿态”的方式出现。“法治”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社会,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全城邦的幸福和善德之源。法治精神是近代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律实践不断完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法治精神体现着法律规范的广泛性,故而其抽象概念的来源是“全城邦的幸福和善德”,也即人类全部的社会生活。换言之,法治精神的提取来自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其的运用、实践也应落实到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法治,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治精神的参与,因此作为法律监督职能部门的检察机关亦要重视弘扬法治精神。
最后,法治精神指导下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追求中包含法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没有法治必将导致公平正义无法实现、行为失范、社会动荡不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人们对通过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愿望更加强烈。检察权是宪法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诸多权力。一个国家成熟的法律体系,必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救济手段,以防止和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或不公正依法破坏和影响法制。而检察权一方面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打击犯罪、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约束行政及司法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检察权对于和谐社会之构建意义重大。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之基石。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方式,但人民的法治精神仍极其缺乏。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检察机关应从业务能力与影响力两个方面全方位加强执法品质和效能。在执法中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业务上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力营造安宁安全的治安环境;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犯罪预防,营造清廉洁净的政务环境;狠抓涉法涉检信访工作,营造利益诉求的畅通环境。从影响力上,作为政法系统职能部门,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狠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法治精神的弘扬打造良好的环境。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实务为主,以检察文化的弘扬为魂,打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弘扬法治精神。
二、检察文化的内涵和意义
(一)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检察文化是文化的构成部分。我国的检察文化广义上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检察制度、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包括检察法治理念、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而狭义上则指具有管理效能的精神文化,包括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时的意识、理念、方法等。[6]
我国检察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既有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共同准则,也有基于职业属性的不同而反映出自身的特色,影响着全国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它既高度概括了中国检察官群体的精神及物质文化水平,又反映出其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标准。基于文化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检察文化:
首先,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构成部分。与检察工作、检察官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构成了检察文化的表层。在这一表层下面,存在着传统、观念、立场、政治关系等固有特征和动机根源。与法律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置及法律方法论等,均是所有检察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其次,检察文化是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司法文化从属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法院文化与检察文化交织发展,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司法文化。实际上,检察文化的发展就是司法文化的发展。随着检察理论的不断丰富,检察队伍建设的发展,检察文化的日趋繁荣,司法文化也一定会更加丰富,走向昌盛。
最后,检察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如上所述,检察文化既包括与检察权、检察官职业相关的制度文化,又包括全体检察官经过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所创造出来的主观文化和客观文化,如检察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等。
(二)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
1.检察文化建设在推进检察工作发展中的作用
加强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7]就基层检察院而言,构建弘扬先进检察文化,促进和实现检察事业和谐发展、优质发展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化就是以“文”化“人”,是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的总称,是一种精神力量和团队组织的灵魂。检察文化是以检察精神文化为核心的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由检察物质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观念文化、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的有机统一而形成的。检察文化是司法职业文化,这是区别于其他文化的最本质特征。因此,进行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法律监督的属性和保持司法职业文化的特征。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在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中积极发挥着职能作用,承载着人民的重托和期待,这正是人民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实践法治文化的具体体现。检察文化是从文化的层次上研究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利用文化对执法工作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确定检察工作思路和策略,提高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发挥文化在检察工作中的软资源作用。检察人员既是执法者,更是法律监督者,同时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传播者,因此需要我们检察人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法治文化的框架内构建先进检察文化,用先进检察文化的载体提升政权意识、政治意识、法治文化意识,站在更高层次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高我们的文化层次和品位。
2.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化贯穿在日常的每项工作生活中,内容博大,范围广阔。保持检察事业全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具备综合实力,既要有保证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的“硬实力”,又要有保证检察事业向高层次和深层次发展的智力和精神支撑的“软实力”,二者缺一不可。著名专家阎学通教授指出,软实力就是对物质资源的使用能力,当软实力全部丧失之后,国家的综合实力就等于零。检察文化建设不是“虚化”,而是把法律监督活动进行“人文化”的过程,目的是使各项执法监督活动更具检察人员的理性和智慧,使之更具品位和档次。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空前发展的深刻背景下,故步自封,墨守成规,必然被时代所淘汰。倡导先进检察文化的继承性和民族精神,并不等同于对其他渊源的文化元素的排斥甚至敌视。
检察文化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其所应当具有的包容性、开放性和融合性。我们在坚守优秀传统文化、将它作为自己成长土壤的同时,应当以包容的胸怀、严谨的态度、科学的判断,广泛接触和借鉴各种文化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一切先进的文化理论作为自己成长的营养,加以吸取,创新发展,不断丰富和创新当代检察物质文化和检察精神文化,为实现检察事业和谐发展、优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撑。
3.将检察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格局,为检察事业优质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指明了检察事业的和谐发展方向,首次提出要“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基层检察院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
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指导下的检察工作和检察文化建设
(一)社会法治精神指导下的检察工作
开展法律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保障着法治的质量。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机构,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1.监督法律适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法律制度的统一是法治的前提。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及民族种类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利益格局复杂,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授予中央部委、省级以下人大及地方政府立法资格,导致法律层次及其效力比较复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益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在检察实践中,能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宪政角度审视现有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理性甄别法律监督对象适用法律是否合法、正确,从而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8]
2.监督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实施统一
法律的统一实施,指国家法律在我国领土内得到统一、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行为无一例外地必然要受法律的追究,这一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统一实施的基本前提。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往往受到执法理念、法律意识、执法能力,甚至是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法律在有些地区、对有些人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甚至被歪曲的情形时有发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益于检察机关忠诚使命,坚持公平正义,自觉站在维护宪政的高度,坚持平等的执法观。[9]
在我国范围内,没有不受法律调整的特殊的地域、党派、群体和个人。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无论是领导干部或企业家,尽管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过很多贡献,创造了很多财富,但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法律统一实施。
3.监督执法环节,确保实体程序并重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公正结果的取得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10]程序不公正直接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司法的公信力也将遭受质疑。所以,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助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实体法适用是否正确的同时,更着重于监督相关的法律程序是否得到完全遵守,将监督的视角覆盖执法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使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做到法治化、规范化,通过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活动的信赖。
4.监督执法效果,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是指通过实施法律,达到法律规范制定的预期,取得规范社会秩序或调整社会利益的效果。由于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有限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加之人们受文化知识、传统习惯、宗教信仰、民族习俗等各种因素影响,法律的实施有时会产生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助于检察机关站在和谐社会构建的政治高度,以法治的视角,提升执法技能,找准执法切入点,兼顾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11]
充分行使检察职权,强化法律监督(包括职务犯罪侦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案监督、批捕及起诉),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坚决从严打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又真诚悔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通过不起诉及量刑建议等司法程序,使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切实体现轻缓的刑事政策。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庭公诉方式,积极推行“圆桌审理”,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加强教育挽救,尽力减少社会对立面。拓展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犯罪预防尤其是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分析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治安形势,依托职能发挥提出对策建议,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社会法治精神指导下的检察文化建设
由于我国所经历的经济形态和受几千年的儒、法两家刑事法律观与前苏联制度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我们更多地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国家性,而忽视了法律的社会性、市民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则表现为重国家轻个人,重打击轻保护,重控告轻辩护,重实体轻程序。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刑事立法也开始注重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但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个人的独立价值,因此,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中,要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础上,树立公平与正义第一的价值观;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确立证据是认定事实唯一手段的理念,完成由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向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