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课题研究的思路、方法和主要内容
选择西部若干个典型的民族地区农村,对这些农村的法治情况展开调查,收集数据、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研究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
本课题研究以法人类学为视角。虽然法律的人类学研究早在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初就兴起和发展起来,但是,关于何为“法人类学”,现在学界仍然分歧颇大难以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断言:“任何试图给法律人类学下定义的做法注定都要失败”[1]。日本学者千叶正士(Chiba)将法人类学定义为:“从社会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志学等立场对法的研究”[2]。张永和教授认为:“法人类学是以研究国家法律领域之外所存在的,能够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规范现象以及调整过程的学科”[3]。一般认为,“法人类学是立足于人类学观点,立足于经验和感受,立足于跨文化的比较,对传统法学的法概念、研究方法进行批判,试图建立全新的法学认识论体系的一门学科。”[4]笔者认为,法人类学,就是从他者的角度,以田野调查为基础,研究非主流社会的具有地方性特征的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及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的学科。
本课题研究运用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综合了法社会学、历史学、民族学和统计学的理论和原理,深入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以多种方式进行田野调查,获取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状况的第一手资料。田野调查以广西与云南两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为重点。在收集大量的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从中找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建设的设想。
本课题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1)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及其发挥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情况,这些社会规范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2)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存在哪些冲突?两者如何调适?怎样在民族地区农村有效推进国家法?
(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干部依法行政的状况如何?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怎样解决?
(4)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仰情况怎样?存在哪些不足?原因是什么?怎样解决?
(5)如何构建新时期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法律文化,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6)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存在哪些纠纷解决机制?怎样建立解决法律纠纷的合理机制?
在开展田野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广西、云南等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山林和水利这三大纠纷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重要因素,而三大纠纷中,因土地征用引起的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尤为突出,因此,本课题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是我国村民自治的发祥地,被称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村民自治在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合寨村在实施村民自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村民自治的经验进行总结,意义十分重大,因此,本课题把合寨村村民自治问题作为一个重点进行调查研究。从刑事法领域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民事法领域,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因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以民间法为依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做法,只要所依据的民间法规范不违背国家法,就不存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问题。而事实上,在民事法领域,民间法规范与国家法冲突的情况并不普遍。但是,刑法主要是禁止性规范,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这些禁止性规范与民间法在许多领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刑事法领域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更为明显,更为集中,更为突出。因此,本研究成果在从整体上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之后,对刑事法领域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进行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