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以上确立的原则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的一个就是,只有普遍意志才能按照国家建立的目的,即共同幸福,指导国家运作。如果说个体利益的冲突使社会的产生成为必要,那么个人利益的一致也使社会的存在成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些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这些共同利益没有交集的话,社会就不可能存在了。因此,社会的治理也应当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因此我要说,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运用,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它自己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意志却不能转移。

个别意志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普遍意志达成一致,但这种一致不可能持久不变,因为个别意志本质上就是偏私,而普遍意志追求的是平等,他们之间的一致不可能有任何保障,即便这种一致曾经存在,它也只能是出于巧合而非人为。主权者的确可以说:某某人的意愿现在就是我的意愿,但是他不能说:明天他的意愿仍是我的意愿。因为意志受未来束缚的这一说法是荒谬的,同时也因为并不能由任何别的意志来许诺任何违反原意图者自身幸福的事情。因此,如果人民无条件地服从,人民本身就会因为这一行为而解体;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政治体从此瓦解。

这并不是说,统治者的号令,在主权者拥有反对的自由却没有行使否决权的时候,就不能成为普遍意志。此时,普遍的缄默就可以认为是人民的认同。这一点以后还会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