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儿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教育、家庭、刑事制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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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入国际人权法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实施是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里程碑,集中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取得的重大成就。尽管《公约》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它把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普遍原则,开始明确地以一种权利的方式从其他各式各样的利益中区分出最重要的利益,同时,以非确定性条款向一切最有利于儿童的可实行和可接受的选择开放等,从而把儿童权利保护推向新阶段。《公约》第3条文本含义的分析表明,不论存在怎样的认识分歧,这一原则都为儿童权利的保护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道德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平台与框架,而且与《公约》下的其他权利条款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并且支撑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儿童权利保护框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当代的改革发展,不是局限在某些国家的国内法领域悄然进行的,而是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入国际人权法的伟大历史过程相伴随、相呼应的。随着人类进入“权利的时代”[1],儿童的权利和成人的权利一样,都被看作是普遍权利(universal rights)的一部分。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和挑战,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还是昂首阔步地进入国际人权法,成为世界共守的法则。最近几十年来,其理论和实践逐渐超越传统家庭法和国内法的藩篱,在世界范围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发展与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