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游牧部落的大迁徙成为东方文明与和谐西传之桥梁
在人类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过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或文明模式——农耕与游牧。从新石器时代末叶一直到公元15、16世纪的漫长历史过程中,这种生活方式的分野导致了农耕与游牧之间旷日持久的文明对峙与冲突,我们今天的世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两种文明长期冲突与融合的结果。
一、农耕与游牧两种文明与和谐的划分及其特征
(一)农耕与游牧两种文明与和谐的划分
农耕与畜牧产生后,就各自沿着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扩展着。在适合农耕的地区,农业成了主要经济部门,畜牧业只起辅助作用;在适合畜牧的地区,畜牧或游牧成了主要经济部门,农业则成了辅助生产活动。生产两大部门的这种分离,是人类社会第一次劳动大分工的结果,并从此形成了农耕和游牧两种生产方式及文明类型。
农耕文明大体偏南,地处温带和热带的河流平原或山谷地区;而游牧文明主要偏北,地处干旱寒冷的草原地带,以及热带半沙漠、半草原地区。就亚欧大陆而言,公元前4000年代至公元前3000年代末,东亚的黄河、长江流域,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河、恒河流域,西亚阿富汗东南和伊朗高原西南部、两河流域、地中海东岸的平原和山谷地区,北非尼罗河下游,欧洲南部地中海沿岸,都是农耕文明的中心地区。由此向北扩展,抵达亚欧大陆中部南面山麓;[19]向南则抵热带沙漠和丛林边缘,都是主要的农耕地区。而上述山脉之北、高加索、南俄罗斯,直至中欧东境,即亚欧大陆居中地带,则是游牧文明区域;此外,在阿拉伯和叙利亚沙漠地区,也是游牧部落居住之地。在这两种文明之间,或一些山岳和草原的边缘地带,则居住着半农半牧的部落。
农耕和游牧两种文明区域,基于不同的地理和生产方式,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生活方式和文化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农耕文明区生产力发展较高较快,单位面积生产的增长率高,能够获得较多较丰富的食物,居民生活上安土重迁,自给自足。食物的丰富,又使一部分居民能够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事手工业、商业、文化和管理等业,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一步分工、分化和城市的出现。农业生产比放牧牲畜复杂,故农耕文明区的社会组织和管理也较复杂,从而使其文明程度远高于游牧地区。
游牧文明区主要的生产经济是粗放的牧场畜牧业经济,牲畜几乎成了一切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生产力、经济和社会分化的发展都较低较慢,社会的组织和管理也较简单,长期保存着氏族部落关系。游牧民为了寻找新牧场而必须经常迁徙,长期的流动生活和艰苦的自然条件,使他们变得勇武善战。因此,人口增长导致的对新牧场的经常需求,常会推动他们用武力对外扩张;邻近的、较富庶的农耕地区,自然就成了他们觊觎和掠夺的对象。古代居住在北面草原的游牧部落,主要是印欧语系人,居住在南面沙漠和草原地区的游牧部落是塞姆—哈姆语系(简称闪—含语系)人。
(二)农耕与游牧两种文明与和谐的特征
不同的生活方式导致不同的文化特性和社会制度。游牧民族骁勇强悍、性情凶野,长期的简朴生活使其顽固地保持着传统的氏族公社制度,迁徙不居的游牧习性则使其喜好马背上的营生(劫掠)而不耐耕作之苦。因此游牧民族的文明是一种迁徙杂居和不断学习的文明;而农耕民族的文明则是一种涵融与海纳且固守传统的文明。两种文明的碰撞与兼容并包便产生了独特的中华文明与和谐。
农耕民族长期维持着一种以农为本、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安土重迁,彼此隔绝,具有极其狭隘的地方性特点。但定居的农耕生产方式比迁徙的游牧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生活资料多得多,从而使一部分社会成员有可能从基本的生存劳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冶炼、建筑、水利灌溉、商业贸易、社会管理、宗教祭祀以及其他各种文化活动。人类最初的几个亲代文明都是从定居的农耕文明的文化土壤中萌生和发展起来的,后来的形形色色的子代文明,都是在这些亲代文明基础上通过与游牧入侵者的文化“杂交”衍生出来的。
15、16世纪以前,农耕文明在游牧文明面前基本上处于守势,经常受到强悍的游牧民族的威胁和冲击。但是,从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农耕文明却具有一种强大而潜在的文化势能,每当遭到游牧民族的武力入侵时,被征服的农耕文明往往能够发挥出以柔克刚的文明势能,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融蚀掉野蛮入侵者身上的暴戾之气,使征服者反过来成为先进文明的被征服者。
在公元前2000纪中叶以前,人类的几个亲代文明(爱琴文明、尼罗河流域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印度河流域文明和中国黄河流域文明)都分布在北回归线到北纬35度左右的狭长地带上。这个狭长地带因雨水充沛、气候适宜而成为孕育农耕文明的温床。但这5个古老文明所占的地域非常有限,它们由西向东集中分布在大约十几个纬度的范围内。在这条狭长地带的南面,多为荒芜的沙漠和宽阔的海洋;而在其北面的欧亚大草原上,则生活着许多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
从地域范围看,农耕文明如同文明的“酵母”,被包围在游牧文明的巨大“面团”之中。随着农耕与游牧之间的接触、冲突和融合,文明的“酵母”借助野蛮剽悍的游牧民族的入侵开始“发酵”。即游牧民族以暴力方式征服农耕文明,然后在漫长的和平时期反过来被农耕文明的先进文化所征服,从而逐渐实现其自身的农耕文明化过程。文明的这种“发酵”过程在时空坐标上的运动轨迹为:文明在地域上的扩大和在形态上的更迭。文明范围在空间坐标上的蔓延扩散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文明形态在时间坐标上的更迭嬗变过程。通过游牧与农耕文明之间的双向征服活动(即游牧民族对农耕民族的暴力征服和农耕民族对游牧民族的文化征服),一方面打破了各民族之间相互隔绝和孤立的封闭状态,使人类生存活动的各个区域逐渐联结成了一个彼此相关的整体,进而使民族史和国别史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转化成统一的整体世界历史;另一方面则导致亲代文明与子代文明之间的更替嬗变,引发了许多文化新品种和新性状的诞生,最终促成了历史自身的发展运动。
二、游牧民族向两河流域的早期大迁徙与新型文明的建立
最早向两河流域迁徙的游牧民族主要是闪—含语人与印欧语人,恶劣的生存环境迫使他们从草原地带逐步向南面两河流域的农耕地带迁徙,并很快融入当地农耕民族生活中,建立起集农耕与畜牧为一体的新型农牧文明与和谐。
(一)闪—含语人的起源、迁徙与建国
塞姆(闪)—哈姆(含)一词,源自犹太经典《创世纪》中的塞姆和哈姆。据传他们分别为诺亚的长子和次子,他们的后裔就分别称为塞姆人和哈姆人,其语言则称为塞姆—哈姆语系。通说认为塞姆—哈姆语人的发祥地在非洲撒哈拉的北部,以畜牧为生。约公元前5000年左右,撒哈拉气候剧变,长期的干旱导致的沙漠化使他们开始东迁。其中一部分越过苏伊士地峡来到阿拉伯半岛中、南部绿洲地区和叙利亚草原,称塞姆人;另一部分分布在北非、非洲东北角和东非部地区,称哈姆人。
闪—含语人向两河流域的迁徙路径主要有四条,并分别建立起融入当地文化和文明的特色国家:第一条是居住在叙利亚草原东北的一支塞姆人在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进入两河流域,并在公元前24世纪建立第一个统一南部两河流域的阿卡德王国,被称为阿卡德人;第二条是居住在叙利亚草原东北的一支塞姆人于公元前3000年代末进入两河流域北部,他们以底格里斯河中游的亚述城为中心,建立了亚述古国,阿卡德语也因此成为两河流域长期通用的语言;第三条是塞姆人的西北一支阿摩里特人于公元前3000年代末侵入两河流域,灭亡了两河南部的乌尔第一王朝,接受当地文化,在苏美尔地区建立了伊新和拉尔萨两个国家;第四条是另一支阿摩里特人于公元前2000年代初占领巴比伦城,建立古巴比伦王国。阿摩里特人向北则渗入亚述古国,并在公元前2000年代初,夺得了亚述政权。
(二)印欧语人的起源及其向两河流域的大迁徙
印欧语人是操印度欧罗巴语各族的总称。通说认为他们的发源地西起中欧,东至中国新疆帕米尔高原的欧亚草原地带,尤其是在黑海、里海以北的俄罗斯南部和东欧一带的草原地区。
公元前3000年代,进入铜器和青铜器时代的印欧语人,已经有发达的畜牧业,驯养牛、羊、猪、马等动物,用马和马车作交通工具,过着以游牧为主的生活,存在着父系氏族部落组织和军事民主制,处于氏族社会后期阶段。并从此开始了为寻找新牧场的大迁徙:向西深入欧洲全境,向东伸入亚欧腹地,向南进入西亚和南亚,形成了一次规模巨大的世界性的游牧部族的迁徙浪潮。
印欧语人向两河流域的迁徙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公元前3000年代末和公元前2000年代初,居住在黑海北岸的安那托里亚高原(古称卡帕多细亚)的印欧语人迁入两河流域,并建立相应的国家。他们后来被称为卢维人、帕来人、赫梯人。其中卢维人和帕来人来得较早,而赫梯人则较晚。另一条是从公元前2000年代初开始的由里海西岸分批南下的另一批印欧语人,他们进入伊朗高原,被称为伊朗雅利安人。他们中的先行者,就是后来在两河流域北部和南部分别建立米坦尼和加喜特王国的米坦尼人(或胡里特人)和加喜特人,后来者则是定居在高原西北部的米底人和定居在高原西南部的波斯人。
总之,无论是主要通过四条路径迁徙到两河流域的闪—含语人还是主要通过两条路径迁徙到两流域的印欧语人,他们所建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征服者用“力”的手段征服农耕文明区后,反被当地农耕文明征服,并完全依照农耕文明区的国家治理手段来治理国家,但也不失游牧文明的色彩,从而使这些新建的两河流域国家成为融合农耕与游牧特色的新型文明国度,即融入游牧特色的农耕文明。
三、游牧民族的农耕化架起了古代东方文明与和谐西传的桥梁
闪—含语人与印欧语人迁到两河流域后,在侵占与抢夺的过程中逐渐完成了与当地居民的融合过程,建立了吸收两河流域的先进农耕文明的王国,并以王国为据点架起了文明西传的桥梁。
(一)游牧民族与两河居民的融合
1.闪—含人与两河流域南部居民的融合
闪—含人进入两河流域巴比伦尼亚地区之前,这里已经有了农耕区的早期国家了。这些国家通常是以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城市为中心,联合周围几个农村公社地区而成的面积不大、人口不多的城市国家。这些城市国家的土地关系基本上是农村公社所有和神庙所有。而从公社土地可以买卖,且买主都是国王[20]来看,说明当时正在形成以国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大地产。其土地共分成三部分:一部分由依附于神庙[21]的公社成员和奴隶耕种,收获归神庙消费;另一部分则分配给神庙管理人员和手工匠及耕种前一部分土地的公社成员耕种,收获作为其服役报酬;再一部分则分成小块出租,主要是租给依附于神庙的服役人员,以补充其份地的不足。就这些城市国家的居民而言,大致可以分为奴隶主统治阶级(包括氏族贵族、高级祭司和官吏)、农村公社成员、渐渐失去公社成员自由身份的依附者和奴隶四类。
其政治制度中还存在十分明显的氏族制度残余和原始民主制的特点:国家主神神庙的最高祭司“恩”[22]是从神庙祭司中选出来的首领,负责管理神庙事务,领导城市和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支配公社财产和经济生活。随着权势的加强,首领后又称为“恩西”,除享有上述权力外,还享有征收国家贡赋、统帅军队作战的权力。同时存在的长老会权力也较大,它可以选举首领,监督和限制首领的活动,并掌握司法、审判和税收等权力。从史诗《吉尔伽美什与阿伽》[23]看,还存在着公民大会。它由全体武装成年男子组成,拥有讨论或决定“战”与“和”的权力。
巴比伦尼亚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为争夺在该地区的霸主地位,不断进行战争。而在争霸与称霸过程中,王权不断加强,普通公民的负担也日益加重而出现了公民集体的没落,许多公社成员因破产失去土地而丧失了公民地位,从而激化了国内阶级矛盾,结果导致了人民起义,推翻了旧政权,建立了新贵族政权,例如自称“乌鲁克和乌尔之王”的乌玛王卢伽尔·扎吉西(约前2371~前2347年),就是统一苏美尔地区的典型代表,他统一后的苏美尔,地跨“下海(指波斯湾)沿底格里斯河、幼发拉底河而上,至于上海(指地中海)”。[24]
但两河流域南部王国的统一则是由北方闪—含语人之阿卡德人建立的阿卡德王国(约前2371~前2191年)完成的,阿卡德王国在卢伽尔·扎吉西实现苏美尔统一时,向两河南部的各城市国家发起了猛烈攻势,很快南下击溃了卢伽尔·扎吉西和50个王,统一了整个巴比伦尼亚,从而实现了两河流域南部王国的统一。并随即北侵亚述,东南战胜埃兰,西入小亚细亚、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其创建者萨尔贡自称“天下四方之王”,在他统治时期(约前2371~前2316年),增设了官僚机构,扩建了旧王宫,组织了常备军,[25]统一了巴比伦尼亚的度量衡,兴修了大规模的灌溉网和道路,大大加强了王权,中央集权政府开始出现。
新的公职贵族、官吏和部分祭司则是中央集权政府的支持者,得到长老会议支持的旧氏族贵族则成为中央集权政府的反对者。到了萨尔贡统治晚年,长老中出现了骚乱,军队中爆发了起义,致使乌尔、乌玛、阿达布、拉伽什等一大批城市脱离阿卡德王国而据地自立。直至萨尔贡之子里木什统治时期(约前2315~前2307年),起义才被镇压。阿卡德人的统治表明了这一时期旧贵族世家的衰落和王权的有限性,即国王还未被认可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到第四代王纳拉姆辛统治时期(约前2291~前2255年),国王已派遣自己的儿子和王室官僚到一些城市去替代原来氏族贵族中世袭的恩西,并将恩西贬为普通官吏,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王权。但阿卡德王国内部并不稳定,各地仍不时发生反国王的暴动,致使王国在纳拉姆辛死后走向了衰落,于公元前2191年左右被东方来的古提人所灭。
但是,古提人取代阿卡德王国后,由于其社会发展水平比两河流域南部低得多,而只好依靠原有地方长官进行统治,索取贡物,致使其政权不到41年(到公元前2150年)就被苏美尔的乌鲁克人推翻。而两河流域南部中央集权政治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在乌尔第三王朝(约前2113~前2006年)时期。此时,国王已集军、政、司法和经济大权于一身,其权力无任何限制。随着原城市国家独立的结束和原地方贵族势力的削弱,全国被分为几十个地区,由国王派长官治理,只是仍沿袭原有的恩西称谓。这一时期,除尼普尔地区出现过父子相继任恩西外,其余地区都不再有世袭。长官的地位也大不同于从前的恩西,已降为从属于中央的地方官,失去了先前的恩西特权,其职责主要是管理本地神庙和司法事务。这时,出现了法治社会的雏形:出现了国王法庭,由地方长官、官吏和祭司执行审判职责;制定了迄今所知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乌尔纳木法典》;[26]有众多书吏和官吏编制出各色各样的报告和报表,制订关于人民的劳动义务和食物供应的标准,登记人民的经济活动和地位的变动等的官僚制度;开始使用雇佣军(其成员主要来自西部游牧的阿摩里特人);宗教成为王权的精神支柱;商业上白银已经成为价值尺度;王室经济发展突出,已经占有全国约五分之三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经营大规模的农庄、牧场、种植园和各种手工作坊,由奴隶、依附民和雇工进行耕作。
公元前2006年,乌尔第三王朝因受到来自东面的埃兰人和来自西面的阿摩里特人的两面进攻而亡,从而基本结束苏美尔人统治两河南部的历史,苏美尔人逐渐与塞姆语人同化,苏美尔语也被塞姆语(阿卡德语)所取代。乌尔第三王朝末,说塞姆语的阿摩里特人进入两河流域,在巴比伦尼亚地区建立了伊新(约前2017~前1794年)和拉尔萨(约前2025~前1761年)两个国家。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带着掳获物退回原居住地,阿摩里特人则继续定居下来。伊新王朝的创建者伊什比埃那先后占领了尼普尔、埃利都、乌尔等城,统治了乌尔第三王朝的大部分领土。但由于拉尔萨与伊新分庭抗礼,致使两河南部重新陷入分裂与战争之中,史称伊新—拉尔萨时期。当时,在伊新之北底格里斯河中游地区有另一支塞姆语人建立的国家埃什嫩那,在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有马里国家,在两河北部有新起的亚述国。
2.游牧民族与两河北部的早期亚述国居民的融合
早期亚述国占据了物产丰富的底格里斯河中游地区,商业在其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位于底格里斯河中游西岸的亚述城,是当时西亚商业交通的重要中心之一。从东地中海沿岸、小亚、高加索沿底格里斯河到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和埃兰地区的重要商道,都经过这里。早在公元前3000年代中叶,苏美尔和阿卡德各城就曾在亚述建立过商业驻点。亚述国家除控制这些商业驻点外,还在小亚东部的卡尼斯、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和东南部的努西等地建立了商业殖民地。
亚述的居民成分比较复杂。最早的居民是和胡里特语人接近的苏巴尔图人。而塞姆人迁入后,混居的亚述居民便以塞姆语人为主。国家组织具有贵族共和性质,最高权力机关由显贵家族代表人物组成的长老会议取代了原来的民众会。长老会主义负责每年选出一名“名年官”[27]负责管理城市国库,处于最尊荣的地位。长老会议还指派一人管理城市国家的司法和行政事务,称“乌库鲁”。还存在着类似于苏美尔的恩西的最高长官,称“伊沙库”。他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公共建筑,召集长老会议,战时成为军队统帅。
亚述国的土地所有制仍然存在大量氏族制残余。土地所有制为农村公社所有,定期重分。也存在国家首脑和神庙的土地所有制,其土地由公社成员和奴隶耕种。此时,公社已经开始分化,出现拥有大量金钱和大量奴隶的商业——高利贷阶层。他们的奴隶除了主要来自本族贫穷家族成员外,还有买来或战时掠夺来的外族奴隶。
亚述成为真正王国是从公元前19世纪末,沙马什阿达德以暴力夺得政权,自称“天下四方之王”时开始的,其势力达到地中海东岸,并在南面和埃什嫩那、巴比伦维持着和平关系。此时,国王主管广泛的行政管理机关兼最高军事司令官,领导王室经济,并为亚述城规定物价,接受外国国王的纳贡。全国领土被划为地区或省,由出身王族的官吏、王家长官或当地原有统治者管理。
沙马什阿达德死后,亚速先是遭到南方强大起来的古巴比伦沉重打击;接着又遭遇埃及新王国北上侵略以及在小亚和北叙利亚称雄的赫梯对亚述在这些地区的商业殖民地的吞并。到公元前16世纪,亚述最终被小亚东部的阿摩托里特人建立的米坦尼王国所控制,成为其藩属,从此结束了早期亚述王国时期的统治。
3.古巴比伦王国建立与古代最完备成文法的诞生
公元前2000年代初,当两河流域的亚述、马里、埃什嫩那、伊新、拉尔萨兴起和相互争雄时,另一支以苏姆阿比为首领的阿摩托里特人占据了古城巴比伦,[28]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又称巴比伦第一王朝,约前1894~前1594年)。它在两河流域南部与伊新、拉尔萨形成鼎足之势。到第六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前1792~前1750年),国势日盛,采取远交近攻策略,乘其他各国在争战中彼此削弱之机,利用矛盾各个击破的政策,在30多年里(汉穆拉比在位的第6~39年)先后征服了伊新、拉尔萨、马里、埃什嫩那,并一度攻占亚述城,后虽退出,但仍占领了亚述南部的一部分土地,大体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汉穆拉比的成功,除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和采取正确的统一战略以外,还因为他在统一过程中实行了一系列成功的国内政策。如大力兴修水利,发展经济,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国家机器,制定较完备的法典等等。
古巴比伦王国时期,两河流域已经进入青铜全盛时代,社会经济都有新的发展。农业上灌溉事业的发展尤为突出,汉穆拉比在位的第8、9、24和33年都被命名为开凿河渠、兴修水利之年。其中以第33年开凿的运河规模最大,它能“为尼普尔、埃利都、乌尔、拉尔萨、乌鲁克、伊新供应长流而丰富之水”。[29]
汉穆拉比在诏令中也常常指令地方官吏注意水的供应。手工业上出现了独立经营的手工业者和受雇于私人之家或作坊的手工业者。汉穆拉比法典中提到的手工行业有:制砖、缝纫、宝石加工、冶金、刻印、皮革制造、木工、造船和建筑等,实际的手工行业当不只此数。法典规定了受雇手工业者每日应得的报酬,(第274条)[30]对医生(人医第218~220条、兽医第225条)[31]、建筑师(第232~233条)[32]和造船工(第235条)[33],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商业上国内外贸易都很发达,巴比伦、西帕尔、尼普尔、拉尔萨等城是重要的商业中心。王室和神庙仍控制着商业,但此时也出现了私人合伙经营的商业。
社会经济中更明显的变化,从法典第36~41条的内容可以归纳出以下几方面:一是私有制的扩大,一是货币关系、高利贷活动、债务奴役、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空前流行。此时,农村公社的份地实际已经私有,可以买卖、转让、抵押和分割继承,公社只保留一部分公地和有权收回绝户、逃亡户和三年不缴税服役者的土地。国王仍拥有大量土地,但已经不像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大规模集中经营,而是划分成大小不等的份地给各类服务人员分散经营。其中,一类是给祭司、达木卡或其他服务于王室的人,收入作为服务的报酬。这类土地可以出卖,只是买者必须接替卖者为王室服务。一类是给负担兵役义务的人,收入作为服役的报酬。这类土地不能买卖和转让,且只有在父死或被俘后其子代服役时才能继承。但他们可以自行购买土地,对所买土地可以自由遗赠其妻女或用作抵偿债务。[34]另一类是给纳贡人(称伊沙库),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类土地也不能买卖和转让。但比起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耕种王室土地的古鲁什比来,他们已经不是领取食物供给,而是分得份地,成为交纳田税的佃耕者了。而且他们也和兵士一样,有购买土地和遗赠、抵押所买土地的权利。(第38条和第36条)[35]这样,后两类土地耕种者也就基本成了可以拥有私人土地的小生产者。私有奴隶制也得到了发展。而此时奴隶的种类据《汉穆拉比法典》记载,共有三类:即阿维努[36]的奴隶,穆什根努的奴隶[37]和宫廷奴隶。除后者为国家奴隶外,前两者都为私人奴隶。
此时,白银已成为通用的价值尺度,其基本重量单位称舍客勒(一舍客勒合8.416克),除买卖货物外,还用于支付工资,进行高利借贷。与高利贷发展同时的是债务奴役盛行,以致国家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规定阿维鲁以其妻和子女为债奴,为期只能3年,第4年得恢复自由;对于债主殴打虐待债奴致死的情形,法典第116条有一个奇特的刑罚规定,即若“被执行人因殴打或虐待致死亡于执行人之家时,其孳长应向商人问罪。被执行人为生而自由者时,杀其子;奴隶时,赔偿银三方之一名那;商人应丧失其应受领之物”。[38]死者是自由民时,则杀债主之子偿命。当时的地租也很高,根据法典第46条之规定,一般的地租是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39],果园和菜园更是高达三分之二(第64条)。[40]土地不仅直接租给缺地少地的佃户,而且也租给富户,由他们再分成小块进行第二次出租。[41]雇佣关系由契约确定,范围广泛,法典第239条、第257~258条、第261条、第273条、第274条对雇佣船夫、佃农者、牧人者、牧羊之人者、二人者、雇佣人子者等[42]各种雇佣劳动者的报酬也作了具体规定。
古巴比伦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强化。从汉穆拉比写给地方长官的书信和诏令看,他直接集全国军事、行政、外交、司法、经济和宗教等权于一身;亲自过问军队的调遣、官吏的任免、法律的制定、赋税的征收、运河的开凿、公共工程劳力的调拨、神庙经济的管理和受贿官吏的审理等等。但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由国王任命之时,也给予某些城市如西巴尔一定的自治权,允许那里每年从富家中选出一名商人监督官,负责城市的赋税征收、公共工程建设、仓库和码头的管理等等。汉穆拉比特别重视军队,常备军士兵都从国家领有服役份地。法典第34条规定,“长官或团长取去士兵之财产,伤害士兵,出租士兵,于诉讼中委付士兵于上级官吏或取去士兵所得国王之赠与者,处死刑”。[43]就是说,凡军官侵占士兵份地和其他财产,把士兵出雇或出让给“有势力者”,都处以死刑。第35条和第37条分别规定:“购买国王所赐予士兵之牛羊者,丧失其价金”;“购买重甲装或轻甲装或采邑领主之田园房屋者,应毁坏契约板,没收其价金,并返还田园房屋于所有人”。[44]意思是:一般人如买了士兵的份地和牲畜,则如数归还,但不准索回买银,以此保证士兵经济地位的稳定。与此同时,汉穆拉比又大力宣扬君权神授。巴比伦城主神默罗达成了全国的最高神,而他自己则是受默罗达神召唤来“治理人民”的“众王之王”。[45]可见,《汉穆拉比法典》的出现,也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加强的表现。
总之,《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所知古代第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它刻在一个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古埃兰首都苏萨发现,现存巴黎卢浮宫博物馆。法典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主要宣扬王权神授和汉穆拉比奉神命所做的功德。正文共282条,内容包括诉讼与审判、盗窃处理、租佃和租用、雇佣及其报酬、商业和商利贷、债务奴役、婚姻与家庭、遗产继承与转让、奴隶及其买卖、伤害他人的处罚等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质,是维护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如法典把全权自由民阿维鲁、无权自由民穆什根努、奴隶的地位作了严格区别,如法典第197条规定:“毁败平民之眼或折断平民之骨者,赔偿一名那”。[46]即自由民损毁阿维鲁之眼或折断其骨的惩罚是赔银一名那;法典第199条规定:“毁败他人奴隶之眼或折断他人之奴隶之骨者,半之”。[47]即损毁自由民奴隶之眼或折断其骨则赔偿其买价的一半(按一般奴隶价格为三分之一名那算,即只赔偿六分之一名那);第205条规定:“男奴殴打自由人之子之身体者,割其耳”。[48]即如果男奴殴打了自由民之子的身体,则处割耳之刑。法典又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权。其中第15~20条都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防止奴隶逃亡或被盗卖的规定,凡盗窃财产、藏匿逃奴者皆处死刑。法典的结语部分主要是宣扬它的“公平”与“正义”,希望它永恒存在,并诅咒所有敢于破坏此法典的人。
古巴比伦的社会矛盾是尖锐的。在汉穆拉比的后继者萨姆苏伊鲁那时期(约前1749~前1712年),国内即爆发了大规模起义,起义者占领了乌鲁克、伊新等城。与此同时,东部山地的加喜特人(印欧语人之一支)也乘机入侵。古巴比伦王国在内外矛盾交迫中迅速衰落,最后在公元前1595年被兴起于小亚的另一支印欧语属赫梯人建立的赫梯王国所灭。
(二)古代东方文明与和谐的西传桥梁
1.赫梯王国的对外扩张及其对《汉穆拉比法典》的传承
赫梯人属于印欧语系,他们在公元前2000年代初进入小亚并占据安那托里亚高原的哈里斯河(今克泽尔河)流域,把先到的卢维人大部分赶到小亚西南和爱琴海海岛,臣服了当地原有居民哈梯人和亚述人在小亚东部建立的一些商业驻点。到公元前18世纪,形成由许多相互混合的部落集团组成的赫梯国家。赫梯国家在开始的两个世纪还处在城市联盟阶段,利用自己拥有马和马拉战车的优势,四处攻掠。自公元前16世纪后半期国王铁列平的政治改革确立王位继承制后,进一步完善了赫梯国家机器,使其对外扩张的方式从最初的单纯掠夺财富和奴隶发展成了占领土地并加强统治。通过对外扩张,赫梯王权得以强化,进入了真正的王国时期。此时,王成了国家最高神雷雨之神的代表,“太阳”一词也经常用来表示国王。赫梯王国时期在加强其政权统治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便是《赫梯法典》的制定。赫梯在灭亡古巴比伦以后,传承了古巴比伦的各类文化遗产,包括《汉穆拉比法典》,并在《汉穆拉比法典》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形势以及赫梯国的国情形成了《赫梯法典》。如在盗窃、杀人等犯罪的处罚上规定,以《汉穆拉比法典》更加详细,并注意到了杀人者的动机,预谋杀人比“仅是他的手犯罪”处罚要加一倍;在处罚上也没有《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49]
从法典内容可见,赫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是由许多父系家庭组成的农村公社。各家从公社中分得的份地是世袭财产,分得份地的人要负担公共劳役。“持有武器的人”可以从村社领到军事份地,他们必须负担军事义务。但村社自由民内部已在分化,份地的转让买卖已经盛行,出现了“份额人”和“继承份地的人”把土地、牲畜和奴隶让渡给“保护者”,取得低于保护者的一份收成的现象。[50]
对外征服和掠夺使奴隶制获得发展。除战争俘虏外,还存在着把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赶往外地、或留在本地和所分份地一起成为农业奴隶,也有父亲为了银子而出卖亲儿子之事(《赫梯法典》第200条)。但法典内容亦表明,赫梯商业高利贷及与之相关的债务奴役,都不如古巴比伦和埃及发达。国王是最大的奴隶主,他把许多奴隶赏赐给亲信和贵族。
赫梯王国地处不利于农业的多山高原地区,畜牧业在经济中仍占重要地位。但境内有对金属冶炼和制造业发展有利的丰富的银、铜、铁等矿藏。赫梯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早发明冶铁技术的国家,也是最先使用铁犁的国家(约公元前2000年代中叶)。
赫梯文化本地化最主要的成就除前述法典和冶铁术外,还有巨型石刻雕像(王宫大门两旁的石狮、石牛和狮首人身像等)。它先于亚述人的正面雕塑而出现,可能曾影响过亚述人。其他则多仿效巴比伦,如使用楔形文字,崇拜苏美尔、阿卡德的神等等;赫梯史诗《吉斯吉莫斯》其实就是巴比伦史诗《吉尔伽美什》的翻版。
赫梯地处欧亚交通要冲,在古代东西方的文化交流中起桥梁作用,特别是把当时先进的东方法律文化传往西方,为希腊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克里特的克诺索斯宫发现的赫梯双面斧以及从赫梯传过去的泥版书写法,以及在希腊的迈锡尼有赫梯式的建筑物等都是其例证。赫梯奇里乞亚地方用一串熟透了的葡萄表征的丰产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后来希腊酒神狄奥尼斯的形象;赫梯城门守护神阿布鲁,也可能是后来希腊阿波罗斯的原型。[51]
2.被两河居民同化的米坦尼王国和加喜特王国
米坦尼王国是公元前17世纪由印欧语系胡里特人在小亚细亚东南部和两河流域西北部建立的一个游牧部族王国。该王国的鼎盛时期是公元前16世纪末和公元前15世纪,此时其领土包括两河流域北部的大部分,从扎格罗斯山直至地中海沿岸的广大地区。首都在幼发拉底河支流哈布尔河流域的瓦苏加尼。它曾与赫梯、埃及争夺叙利亚,其影响深入到小亚细亚一带和巴勒斯坦。
和赫梯一样,米坦尼也是由许多部落地区或小邦联合而成的。支持国王的是作为大土地主的武士贵族集团。军队由轻装和重装步兵、骑兵及贵族战车兵组成,其中最有名的是战车兵。农村公社制在米坦尼的社会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规定土地禁止买卖。但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而出现了以假被收养的办法来购买土地,即买主被卖主收为养子,从其家族公社中以遗产形式分得一份土地,而这份土地是不再重新分配的。奴隶主要来自战俘。债务奴役以人身“交换”形式进行,交换的债务人必须在还清债权人的本利后才能返回。也有被出卖和自卖为永久或长期奴工的情形。但米坦尼的债务奴役制总体上不如巴比伦、埃及发达。奴隶逃跑会受到烧眼睛的处罚,但奴隶也有某些权利,可以娶自由人的妇女为妻,甚至可以为转让自己的财产而收养自由人为“养子”。米坦尼王国从公元前15世纪末开始衰落,到公元前14世纪时臣服于赫梯,公元前13世纪前期又成为亚述的一部分。[52]
加喜特人进入西亚后定居在扎格罗斯山区,成为半农半牧的部落。他们从公元前18世纪中叶起就开始入侵巴比伦,被古巴比伦王萨姆苏依鲁纳击退。后又乘古巴比伦衰落之机,逐渐进驻两河流域平原地区。公元前1595年赫梯灭古巴比伦,劫掠后退去,加喜特人便乘虚而入,并于公元前1518年灭南方伊新城的海国王朝(巴比伦第二王朝),确立了其在南部两河流域的统治,史称巴比伦第三王朝或加喜特王国(约前1518~前1155年)。
加喜特人是在其原始公社解体阶段侵入巴比伦的,其经济文化水平远比巴比伦落后,因此一度使巴比伦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呈现某些倒退现象。如重现交换上的以物易物方式;土地关系上重现按照氏族或大家族的原则,分割所占领的土地及其上的劳动人口的原始公社制,等等。这些氏族或大家族称为“比图”,即“家”。由其首领(“家主”)负责监督赋税的收集和公共义务的执行,迫使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奴隶耕种“比图”的土地。因此,“比图”成了加喜特人剥削和统治被征服地区居民的基层行政单位。但渐渐地在加喜特人中也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拥有大量私有土地的显贵家族。
加喜特国王常把土地赏赐给臣下及其子女,归其世袭占有,并且不向国家负担义务。保存下来封赐土地的界石称为“库都路”,上面有关于赐地和免除义务的记载。神庙的土地也豁免了对国家的义务,巴比伦、尼普尔、西巴尔等城市还获得了免除负担公共工程、缴纳贡银和提供兵役等义务。这些都说明加喜特的统治者已渐渐与巴比伦当地的僧俗奴隶主阶级合流,共同统治着贫民和奴隶。
虽然加喜特国王也常常沿袭南部两河流域诸王的称呼,自称“天下四方之王”,但中央王权却不如古巴比伦时期强大。管理各地区的氏族首府的政治势力也随着经济势力的加强而得以强化。上述巴比伦、尼普尔、西巴尔等大城市,不仅免除了所有赋税和徭役,而且享有自治地位,并各自拥有有限的武装力量。在对外关系上,加喜特王国在参与当时赫梯、米坦尼、埃及以及后来的亚述相互角逐的西亚军事政治舞台上,也只充当了次要角色。起初,它和埃及结盟,后来又求助于米坦尼和赫梯。到公元前12世纪中(约前1155年),终于在内部纷乱以及亚述与埃兰人的打击下灭亡。
加喜特人统治巴比伦300多年,逐渐接受了当地的文化。他们不仅由半农半牧转入了定居的灌溉农业,而且还崇奉当地的神,采用当地的语言文字,最后被巴比伦人同化。他们主要给南部两河流域带来了广泛运用于军事和交通运输的马和战车,尤其是对通向四方道路的修筑,奠定了东方文明西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