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一、诉讼时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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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①《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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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4]
2.20年期间: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3.侵权之债的特殊计算:
(1)加害人确定,伤情不确定的,伤情确定之日;
(2)伤情确定,加害人不确定的,从发现加害人之日;
(3)两个都不确定的,从都确定之日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不保护。
(4)持续侵权的计算:区分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即主张停止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主张损害赔偿的,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这3年内的保护,再往前的不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样处理。
4.其他特殊规定: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5]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81条、第8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6)不定期债权: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26]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条件:须行权障碍影响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
3.障碍种类: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4)不可抗力;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27]
4.法律效果:因障碍而导致不能行使权利的期间(6个月内)不计入时效(即把与受障碍影响的期间(6个月内)相当的期间补加上)。
5.具体补加方法:
(1)障碍在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或之前结束的,在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补加;
(2)障碍超过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后结束的,在结束之日补加。
(二)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法律后果: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3.中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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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期间给予延长的情形。
2.是否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权在法院。
3.对于“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五、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
六、除斥期间(2017年已考名词解释)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简答题)
[1]《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8条。
[3]《民法总则》第9条。
[4]《民法总则》第16条。
[5]《民法总则》第44条。
[6]《民法总则》第50条。
[7]《民法总则》第35条。
[8]《民法总则》第三章。
[9]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民法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规定了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内容。
[10]《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1]《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2]《民法总则》第103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3]《民法总则》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民法总则》第1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民法总则》第107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17]《民法总则》第143条。
[18]《民法总则》第133条。
[19]《民法总则》只规定了可撤销法律行为,未规定可变更法律行为。
[20]《民法总则》只规定了可撤销法律行为,未规定可变更法律行为。
[21]《民法总则》第169条。
[22]《民法总则》第167条。
[23]《民法总则》第171条。
[24]《民法总则》第188条。
[25]《民法总则》第189条。
[26]《民法总则》第190、191条。
[27]《民法总则》第1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