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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绿色公司债券

2016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2016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两个交易所的规定基本一致。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及经沪深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发行人申请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除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报送材料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2)提供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3)提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申请材料外,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产业项目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立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绿色通道,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绿色公司债券进行统一标识,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在时机成熟时将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上海证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力。

沪深证券交易所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

绿色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务试点的通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执行。

符合要求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在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务试点的通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