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以下三类内容进行监测:
第一,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病具有暴发性、散发性、地区性和季节性特征,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第二,食品污染。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三大类。
第三,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来源可分为三类:(1)食品污染物。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混入食品中的物质。(2)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如大豆中存在的蛋白酶抑制剂。(3)食品加工、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
第十六条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关联参见
本法第5条、第8条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一,关于设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据本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关于职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第三,关于人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库。
第四,关于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为保障其权威性和准确性,风险评估结果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公布,具体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 应用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经历哪几个阶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四个阶段。
(1)危害识别是指根据相关的科学数据和科学实验,来判断食品中的某种因素会不会危及人体健康的过程。(2)危害特征描述,是对某种因素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予以定性或者对其予以量化。(3)暴露评估,是通过膳食调查,确定危害以何种途径进入人体,同时计算出人体对各种食物的安全摄入量究竟是多少。(4)风险特征描述是综合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总结某种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
6.怎样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评估?
对于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本条规定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这是因为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对于动植物本身可能没有明显危害,但是往往因其残留影响到终端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规定这些相关评估工作要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7.评估与采样应当怎么付费?
本条第4款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对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企业支付样品的费用。对于评估机构拒不支付样品费用的行为,企业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 应用
8.哪些情形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如何评估?
本条规定了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对相关情形应作如下把握:
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常在各地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全国人群的食物消费量数据和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以及相关毒理学等与人体膳食暴露量数据有关信息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评估的四步骤进行。当然,各地在制定、修订地方标准时也需要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并注意与国家已经开展的风险评估工作的衔接。能够采用国家风险评估结论的,不需要再组织开展地方性评估。
二是对于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或需判断的风险评估,是在广泛收集有关食品危害因素的风险监测、检验、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等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分析、确定和研究该危害因素是否对健康构成损害及其损害程度,其专业性很强,需要由国家层面统一组织实施并做出评估结论。地方可以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研判,发现可能存在的危害或未知风险应当及时依法报告,并在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指导下进行科学评估。
三是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是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等的工作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启动相关评估工作,包括应急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强调根据统一归口管理,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一盘棋”,是为了既保证全国一个权威声音,又充分发挥地方专业机构参与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需要强调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开展风险评估: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通过现有的检验技术可以得出结论的;国际权威组织有明确风险评估结论且适用于我国的;缺乏数据信息无法评估的;经综合判断无法评估或无评估必要的。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关联参见
本法第18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关联参见
本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条、第34条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应以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为基础,法律列明了综合分析的要素,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应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需要对既往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季节、环境等因素,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实践中还要把握好“度”,尽量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同时避免给遵纪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及时、迅速的同时,力求做到客观、准确。
关联参见
本法第118条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主体]
风险交流的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承担着组织各方进行风险交流的重要职责。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容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和管理体系,评估项目的立项背景、依据、必要性,项目的进展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等,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答疑,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的科学知识,针对性的消费建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遵纪守法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