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念,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数量角度,要求国家能够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 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二是从卫生安全角度,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并获取充足的营养; 三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得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是一个狭义概念,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所定义的是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原因是考虑满足需求和维护可持续性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是由《农业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进行规范的,食品安全立法的任务是解决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式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二是食品经营。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三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就没有食品安全。
四是食品的贮存和运输。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原食品安全法没有单独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列为适用范围,主要是考虑这些活动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节,没有必要在适用范围上单独列出,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这些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除了上述活动外,其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食品安全法。
□ 应用
1.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而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这一定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本条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条文解读
[守法生产经营]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不能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情况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仍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坑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履行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义务,等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这些义务,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行业是良心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社会责任感,守住道德底线,诚信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此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这是让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个好形式。
【以案说法1】2014年4月23日,叶某在某综合超市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共花费511元。后叶某发现其所购茶花菇菇体布满死昆虫和活虫,叶某多次与该超市交涉协商,要求该超市退回货款及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叶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超市返还购货款511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1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某超市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某超市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有死昆虫,因此,该超市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叶某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 应用
2.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哪些调整?
本次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做了以下几方面调整:
一是按照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国务院层面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是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同时,其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工作。
三是卫生计生委继续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四是为了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的衔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仍由农业部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承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仍然保留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其具体职责。
第六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条文解读
[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如目前各地在省、地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工作机制,由政府有关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量监督等多部门参加,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议统一的信息平台,汇集整合食品安全各类管理信息,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3.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对中央层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根据本条规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来确定。
第七条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 条文解读
[评议、考核的实施主体和对象]
实施评议、考核的主体,一是上级人民政府,其评议、考核的对象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政府对保定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其评议、考核的对象是本级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地方政府和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应当主要评议、考核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二是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四是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五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六是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等。
[评议、考核的方式]
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现场考核、明察暗访、外部评议、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几个等次,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条文解读
[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任务重、责任大,涉及监督抽检、执法办案、执法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需要给予经费保障。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所需经费。做好这两项工作,离不开经费的保障,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人员培训、检验能力、研究能力等软件建设等。此外,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还需要购买样品,都需要经费保障予以落实。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应用
3.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定权利?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权利和作用主要在于:一是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及时送交政府相关部门,并跟踪了解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二是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广泛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等;三是作为社会力量,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四是就完善食品安全立法、政策和标准等制度性工作提出意见;五是协助消费者维护个人的食品安全合法权益,如协助消费者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
【以案说法2】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桶方便面。结账时,消费者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致。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消费者以受到价格欺诈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投诉至某市消协。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超市辩称:因前期活动,导致标签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为此,超市负责人愿意当场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给消费者作为补偿。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积极监督市场的规范性、公正性,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第37条
第十条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 条文解读
[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引领者、传播者和推动者,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方面应承担的两项重要社会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公益宣传”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宣传,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勇于揭露和曝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近些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新闻媒体率先曝光,并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的,如2008年的“问题奶粉”事件,2014年的“福喜”事件等,可以说新闻媒体在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条文解读
[农药管理]
关于农药问题的规定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的使用管理对保证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农药根据毒性大小分为五级:剧毒农药、高毒农药、中毒农药、低毒农药和微毒农药。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一方面逐步削减这类农药的使用,另一方面积极加快这类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鼓励科研单位和农药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推荐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5条;《农药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第26条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条文解读
[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33条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应用
4.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为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营造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需要奖罚分明,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要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大家积极投身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研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以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公民个人等。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