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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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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旅游法》第64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一般来说,旅游者需要以亲自参加的方式才能完成行程,但个人可能会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在行程开始前无法参加原定旅游行程。多数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并无特殊要求,旅游者将自身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后者替代自己参加旅游活动,尽管可能需要增加部分费用,但与可能产生的损失相比更可接受。上述情形中,张先生要求在旅行开始前将旅行合同转让给李先生一家的行为是于法有据的,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无权拒绝。如果因此导致旅行社费用增加,只要张先生和李先生另外支付补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