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费不同于小费。《旅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据此可知,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旅游者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至于小费,则是旅游者为表达对提供服务者感谢而另外支付的酬谢,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