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上述情形中,甲和乙之间已经达成软件的买卖合同,而且甲将密码发到乙的邮箱,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乙收到密码即可以使用该游戏软件,因此乙应当向甲付款,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