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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分期付款购买车辆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上述情形中,甲与公司之间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车辆买卖合同。甲支付了一年的款项,合计18000元,这笔款项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由此可见,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付款,也可要求解除合同。一旦公司选择了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返还车辆并支付一年的车辆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