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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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澳大利亚的PPP模式主要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就基础设施及其相关公共服务的建设、供应、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的合作,由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全周期负责,政府采购方通过土地许可、资本投资、风险分担、收益分享、服务购买等形式作为条件参与项目合作,涉及的服务须为非政府核心职能的服务。项目期限通常为20~35年,项目期满时将资产转移至政府。相较于传统的政府采购,澳大利亚的PPP模式更注重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采购,社会资本方获得的收益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直接挂钩。

澳大利亚的PPP项目涵盖了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和经济性基础设施(economic infrastructure)。社会性基础设施服务于政府的资源配置决策, 通常由政府财政构成项目主要收入,一般由政府机构参与合作,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小,控制成本是实现财务指标的主要动力。社会性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卫生健康设施、教育设施、监狱、法院、学校、公共性住房以及会议中心等设施。经济性基础设施则以市场导向的资源配置为基础,由国有企业参与项目合作,在竞争原则下向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绝大部分收入来自第三方(即消费者或使用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取得合理收入是报告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因素。经济性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港口、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以及供水相关项目等,如悉尼港海湾隧道项目、悉尼轻轨项目、维多利亚东线收费公路项目、太平洋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墨尔本城市连接线公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