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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沟未警示 夜骑摩托掉沟亡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1日夜,不满14岁的小华(化名)骑摩托车与在同一餐馆打工的丁某一起出去兜风。二人沿长虹北路由南往北行驶,丁某发现前面很黑便下了车并劝小华别开了。小华未听,驾车继续行驶,掉进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黄龙沟水沟内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华系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出事路段系某市政管理处建设竣工并管理的路段,事发时道路尚未开通。小华死亡后,小华父亲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虽然自负交通事故的全责,但小华驾车所行道路的道口与黄龙沟交界处的一定距离内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致小华驾车越过道口掉入水沟死亡。对此,道路的施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华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小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2007年7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某市政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的60%,即3.5万余元。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道路的施工者及管理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小华夜骑摩托摔沟身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华因无证驾驶,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小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05条,《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