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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遗洒酿车祸 九位车主连带责
经典案例
2009年5月17日晚上10时许,吴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突然车胎轧到了什么东西,轮胎一个打滑,车子冲向了路中间的绿化带。吴某因颅脑撞击当场死亡。经有关部门勘查,当晚7点到9点之间,某园林公司运送工程土方的9辆货车曾经事发路段运送泥土,而吴某驾驶的轿车正是在行驶时遇到公路上洒落的泥土采取措施失控而最终致车毁人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吴某的家属与园林公司及土方工程的承包人杨某达成相应的赔偿协议,由杨某、园林公司各承担吴某家属18万元、10万元的赔偿责任。2010年4月,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9辆运土车的车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上出现泥土后吴某系采取措施失控而死亡,吴某应自负三分之一的责任。园林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而将土方工程分包给杨某,园林公司与杨某也应负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由于9辆货车的车主都无法说清是谁抛洒了泥土,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能认定是他们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由9辆车的车主平均承担余下的三分之一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2011年2月,法院判决参与运土的9辆货车车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4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9辆货车的车主都无法说清是谁抛洒了泥土,因此法院依法判决9辆车的车主平均承担余下的三分之一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0条、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