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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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吃糖被噎死 老年公寓担次责

经典案例

2005年4月10日,原告徐某等人将母亲刘某送到某老年公寓寄养。在“老人情况登记表”中,徐某注明母亲不能说话,患有脑溢血后遗症。

2006年7月21日下午5时,因原住老年公寓的一位老人去世,其家人送了些糖果到老年公寓,感谢老年公寓多年的照顾。老年公寓负责人张某给老人分食糖果时,没有分给刘某。刘某便向其他老人要糖,一位老人随手剥了块糖递给刘某。不料,刘某吃糖时,糖块滑到气管噎住,无法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与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原告徐某等人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07年1月9日,法院判决老年公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徐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450元。

法律解析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2亿人之多,将老年人送进老年公寓寄养,应该说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作为老年公寓的管理者,对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在本案中,被告老年公寓因没有对不能说话且患有脑溢血后遗症的徐某母亲进行特殊安排、悉心照料,仅因其向另一位老人要了一块糖,吃后便不治身亡。由此可见,老年公寓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