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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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人食物中毒 小吃店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5月21日,赵某等4人在以赵某某姓名登记经营的小吃店食用了凉皮,当日下午5时,4人均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遂在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克拉玛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赵某等4人为突发细菌性食物中毒。法院查明,该小吃店由赵某某和张某共同经营,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7月29日协议离婚。本案起诉后,张某下落不明。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人身受到伤害,被告应当进行赔偿。因中毒事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05年8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张某分别向原告赵某等4人赔偿住院费等2880.61元。

法律解析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赵某某与张某经营的小吃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赵某等4人食用了该小吃店经营的凉皮后,造成突发细菌性食物中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与张某分别向原告赵某等4人赔偿住院费等2880.61元。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148条,《婚姻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