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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设防 路上行人被跌伤
经典案例
2012年5月初,定远某自来水厂对位于定城镇东城路公路旁居民的自来水管道进行整修作业。5月8日下午3时许,定远县居民周女士出门上街,在跨越必经的定远某自来水厂开挖的施工坑道时,不慎跌入坑道内受伤。周女士于当日入住定远县中医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18319.26元,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下端骨折。另查明,定远某自来水厂在事发的施工现场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施工单位,自来水厂在公共场所挖坑道进行自来水管道整修作业时,在事发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周女士跌入坑道内受伤,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周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跨越施工坑道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自来水厂一次性赔偿周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55%,即13485.60元。
法律解析
在公共场所施工现场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行人的安全,是施工单位应当尽的法定职责。然而本案中的自来水厂却疏于管理,在公共场所挖坑道进行自来水管道整修作业时,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而导致居民周女士不慎跌入坑道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6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