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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粉刷斑马线 未设防护致人残
经典案例
2014年3月4日凌晨,被告在用油漆划设道路交通警示线时,施工人员认为凌晨没有行人而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当日6时许,原告王某骑电动车经过粉刷后的斑马线时,由于油漆尚未晾干致其滑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在道路上施工,应当采取设置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但未采取,造成原告损害,其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4年9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交通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伤残赔偿金等费用99772元。
法律解析
粉刷斑马线本身就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可是施工人员却心存侥幸,误以为凌晨没有行人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原告王某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