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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摔伤残 超市有错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5年8月2日上午,66岁的郭女士到某超市购物,被顾客通道中堆放的货物绊倒,造成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超市工作人员当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2006年7月11日,郭女士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99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消费者被堆放物品绊倒,是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摔伤后致残,造成的精神伤害客观存在,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酌定为5000元,要求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2006年10月17日,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原告3360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消费者因在超市里购物,被堆放的货物绊倒致残,这显然是超市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超市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