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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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买菜被摔伤 农贸市场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13年,78岁的周老太身体一直很好,在家洗衣、做饭、带孙儿,全都是她一人包揽。一天早晨,周老太去菜市场买菜,因为前一天晚上下了一场大雨,市场内地势低洼,道路内排水系统不畅,道路积水较深,周老太不慎滑倒,随即被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周老太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9天。受伤后,周老太的子女找到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维修及卫生打扫的相关领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农贸市场认为周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不愿赔偿。2013年7月15日,周老太依法将农贸市场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法定的保障义务。本案中,因前夜下雨,市场路面积水,被告作为市场管理者未及时清理积水,清洁路面,导致原告滑倒摔伤。综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边环境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他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农贸市场赔偿周老太人民币14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周老太到菜市场买菜,因下雨路滑被摔伤,一是由于市场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周老太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