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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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试驾致身亡 车存缺陷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19日下午,小军和小林的妈妈孙女士来到省城一摩托车行,选购“助力车”。谈好价格后,孙女士决定先试驾一次。谁知,由于该车动力过大,孙女士一下子撞到旁边的立杆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女士的亲人还不得不面对的另外一个事实是:因为该“助力车”的排量达94.25ml,属于两轮摩托车,孙女士应承担无牌无证驾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的家人认为,“该车附带的三包凭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都标明车辆为‘助力车’。并且购车时,销售人员也是以‘非机动车’来推销”,厂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孙女士的家人在与厂家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生产商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驾驶的车辆属于两轮摩托车,其最高安全设计车速和安全设计排放量已经超出助力车标准,该产品明显存在缺陷。孙女士试驾该存在缺陷的产品,发生交通事故,生产商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08年4月,法院判决其赔偿死者家人24.7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生产商不服提起上诉。4月9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律解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孙女士驾驶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应负主要责任还是该车存在缺陷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孙女士试驾的该车最高安全设计车速和安全设计排放量已经超出助力车标准,应划入机动车范畴,明显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