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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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支架存缺陷 厂家医院应赔钱

经典案例

2014年,49岁的段某经营煤炭生意。2006年5月24日,他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等,到甲医院住院治疗。段某妻子胡女士说,当时,甲医院承诺从乙医院请专家,他们才同意做手术。同年5月31日,段某在甲医院做了冠脉血管支架手术,甲医院在其体内植入三枚支架。术后,段某仍然感觉不适,多次因胸闷、胸痛住院。随着时间推移,段某心疼越来越厉害。2008年10月28日,段某还接受过急救,当时医院的心脏造影检查结果显示,“3个支架长满毛刺,致使血管变得更加狭窄,导致频繁出现胸疼”。2010年9月,经过诊断,段某植入的左前降支支架断裂,面临着支架刺破心脏的风险。

段某称,甲医院为其植入的支架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和正规进货发票等。同时,甲医院聘用乙医院医师彭某为其实施手术,两家医院之间没有完备的聘用手续,侵犯了他的知情权。此外,植入其体内的支架生产厂家为丙公司,支架有缺陷与该公司有关联。为此,段某将甲医院、乙医院、丙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48万余元。

此案历经了3年,开庭11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确认:甲医院为段某植入的支架是从丁公司购进、由丙公司生产的产品。法院指出,丙公司未在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提示支架存在断裂风险,门头沟医院未向段某告知支架可能出现断裂的风险。由于植入的支架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由段某来证明支架不符合法定标准客观上是不可能的。而且,段某已经因支架断裂受到了损害,而丙公司因生产支架获得了产品收益。丙公司未就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举证,因此法院认定断裂支架存在缺陷。法院认为,支架断裂和段某本身疾病等多种原因促成了段某心功能不全三级的损害结果。法院综合各方证据确定相应的责任比例为50%。

2014年2月,法院判决,支架生产商——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甲医院连带赔偿段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段某返还甲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由丙公司生产和甲医院在原告段某体内植入的断裂支架存在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4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6条、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