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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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着火致人亡 公司被判赔巨款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27日凌晨,姜先生的儿子在客厅看电视时睡着,后被呛醒,发现电视机冒烟。姜先生让儿子出门报警,自己与妻子灭火。当消防人员赶到时,姜先生已倒在门口,姜妻也倒在卫生间。姜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电视机着火。

某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虽然认定火灾原因是“电视机处着火”,但不排除是电视机以外的其他电器着火。而且姜先生家的电视机已被烧毁,无法确定是某品牌。原告姜先生则认为,“火把电视机的所有单据都烧没了,只剩下一个某电视机的外包装箱和遥控器。如果承认包装是你们的,里面的电视机却不是,你们应该提供证据来解释。”

法槌定音

2005年12月16日,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只认定起火部位为电视机处,未确认具体起火原因,但勘验分析意见已排除了其他物品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唯一不能排除的就是电视机起火。因此,法院确定火灾是由电视机起火所致,判决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41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因火灾造成姜先生之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法院确定此火灾由创维电视机起火所致,显然这台电视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