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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 生产者应担全责
经典案例
2013年7月的一天,高中女生刘某随家人在姑妈家喝喜酒。然而令人深感意外的是,酒席上的一瓶雪花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重伤了刘某的眼睛。刘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膜穿孔伤,并住院20余天,之后又分别辗转于湖州市中心医院等四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鉴定,刘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爆炸的啤酒系其姑妈在金某经营的零售店购买,该啤酒系某啤酒公司生产。事故发生后,该啤酒公司已支付给刘某人民币1.2万元,但对刘某随后提出的赔偿,迟迟没有答复。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将金某及啤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9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并致刘某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生产者啤酒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对刘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对刘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合理损失予以确认,合计为6.6万余元,均由啤酒公司予以赔偿。扣除啤酒公司已支付的1.2万元,2014年12月,法院判决啤酒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4万余元。
法律解析
啤酒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消费品,尤其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时是少不了的,然而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瓶在无人碰撞的情况下,竟突然发生爆炸,并导致高中女生刘某眼睛伤残,此啤酒瓶显然存在缺陷。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啤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8条,《侵权责任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