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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闯民宅被狗咬 诉讼请求被驳回
经典案例
2005年12月30日下午,韩某经过吴某家门口时想询问一下是否有炉渣需要运送,不顾院墙上“院内有狗,生人免进”的提示,也不理会正在修缮房屋的工人的劝阻,硬是往里闯,结果被拴在院中的两条狼狗咬伤。
法槌定音
2006年5月,法院认为,饲养人吴某在其门前和墙上作出明显警示,三名证人证明对原告已告知险情,因此可视为被告已采取一定的管束措施。韩某未尽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所以不支持其诉讼请求。2006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饲养人吴某将其饲养的狗拴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并在院门前墙上作了明显警示,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韩某无视被告吴某的警示,且不顾修房工人的劝阻,闯进院内被狗咬伤,存在过错,应自担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