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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猛藏獒咬伤人 主人赔偿九千八
经典案例
张某原系李某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2013年2月初,张某在李某家中做家政时,不慎被李某家饲养的藏獒咬伤。随后,李某将张某送往医院进行了伤口缝合、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垫付了医药费3000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李某以其所养藏獒系在家管养、其已经支付医药费,张某以索要赔偿过高为由拒不赔偿。
法槌定音
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法官向李某指出,其饲养的藏獒咬伤他人,其作为饲养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又向张某阐明,李某对于饲养的藏獒咬伤人并无主观故意,且事发后李某也及时主动地履行了救治义务。2013年6月,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法官向双方提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建议,双方均同意法庭的调解建议,并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款9800元也当庭给付完毕。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负有管理义务;发生损害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饲养宠物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在此,再次提醒饲养动物尤其是烈性动物的广大群众,应加强对该类动物的管理,做好拴养及防疫工作,否则所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