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孕妇致流产 养狗者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边女士与张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5年7月17日,边女士在所住的17层楼道内,遇见了张女士家饲养的松狮犬,当时该犬没有被拴住,且无其他防护措施和装置。这条犬看见边女士后,就开始追咬她,致边女士左臀部及左腿多处严重受伤。可怕的是边女士到医院就医时发现自己已经有了37天身孕,因被狗咬伤需要注射狂犬疫苗,医生建议她做流产手术。边女士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做了人工流产。术后,医院建议她休息两周,半月后进行复诊。边女士为此支付了医药费4321.88元,交通费296元,休息了两周。
这件事让边女士身体和精神遭受到了双重损害,她把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女士所饲养的犬,因她看护不周,将边女士咬伤。对边女士所受的伤害,张女士应承担责任,赔偿给边女士因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边女士因注射狂犬疫苗无奈采取人工流产手术,其要求张女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边女士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900余元,赔偿边女士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孕妇边女士与张女士是邻居。由于张女士家的犬没有被拴好,将边女士咬伤,并因此做了流产手术致边女士身体和精神遭受了双重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女士对边女士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