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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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饮酒亡 同饮者担责赔偿

经典案例

原告陈某之夫谷某生前与李某、唐某、完某都从事油漆工,因经常共同承揽油漆工的业务而成为朋友。2012年11月8日晚,四人同在雇主家做油漆完工后,李某出于友情邀请谷某、唐某、完某三人回家吃晚饭。席间四人共饮用白酒一瓶、啤酒两瓶,其中谷某饮用白酒半斤。饭后打牌至晚8点半左右,谷某、唐某、完某各自回家。晚10时许,谷某妻子找到李某,称其丈夫尚未到家。李某随即与谷妻一起沿路寻找,发现谷某昏睡在地,所骑电动车翻倒在路旁。随后,李某协助谷妻将谷某送回家安顿好就寝。但次日谷某却未苏醒,在李某等人的帮助下,谷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因医治无效于2012年11月21日死亡。原、被告为谷某死亡引起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无果后,谷妻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13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其在酒后骑电动车回家,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邀请人应对谷某饮酒及酒后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谷某酒后独自骑车回家时,没有提供安全保障,也未告知其家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席的唐某和完某没有尽到善意提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3年3月,法院经调解,共同饮酒人李某、唐某、完某共同赔偿了死者妻子陈某3.5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受害者谷某饮酒时自控能力差,饮酒过量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出于友情邀请朋友回家吃饭、喝酒并没有过错。其过错一在于李某及同桌的朋友不应该让谷某过量饮酒;二在于李某明知谷某喝酒过量,却让其独自骑电动车回家;三在于李某未将谷某饮酒过量及骑车独自回家的情况告知其家人;四在于李某同谷某妻子找到谷某后,发现其昏睡在地,未能及时送医救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0条、第26条、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依法调解,三被告人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妻子3.5万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0条、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