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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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滑被摔伤 雇主被判担主责

经典案例

张某与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张某受公司安排从事劳务,公司按月对其提供的劳务发放报酬。2013年3月20日,吃过中饭,张某欲骑车去山场指导工人栽树,但途中因道路湿滑,张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后经诊断系脾脏破裂及颅底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各项损失达6万余元。事后张某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该园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园林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张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园林公司是雇佣关系。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该园林公司应当赔偿,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其骑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园林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园林公司担责60%,赔偿张某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86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张某与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受公司安排从事劳务,张某在上班途中滑倒摔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园林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